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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职业学院门卫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3日 点击数:2,250 字号:【

武威职业学院门卫管理规定(试行)

(经2019年4月29日学院党委一届52次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在校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需要出入学院校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入校管理

第三条 校门管理由保卫处具体负责,实行门卫验证放行制度。

第四条 本校职工、学生、校友、家属、住户、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其他较长时间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配合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据不出示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五条 校内部门、单位举办活动、会议和培训班等,如有校外人员入校,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保卫处申请备案并办理相关入校凭证。培训班学员在校时间超过10天的,须办理临时出入证。持临时备案入校凭证、临时出入证进校的,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凭证,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据不出示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六条 其他外单位(个人)车辆进入校门须主动向门卫说明入校事由,经门卫核实后,凭身份证或驾驶证登记后方可入校。以团体形式入校的,须经保卫处批准。无正当理由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七条 媒体、记者入校采访、拍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学院批准、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

第八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九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的,应出示相关部门、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否则,执勤人员不予放行。

第十条 本校职工、住户、经营户机动车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凭门禁授权或“武威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园,未经允许的外来机动车不得入内,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笛,必要时应接受检查。

第十一条 本校学生机动车辆禁止入校。

第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有业务关系的外单位(个人)车辆若需经常进出校门或常驻学院的,应持经保卫处审批核发的“武威职业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三条 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校,但如接送老人、病人、携带大量物品或遇到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在乘车人向门卫出示证件、说明情况,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校。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进出校门。大功率摩托车、三轮车、无牌照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学院大门24时至次日凌晨6时关闭,在此期间,无特殊原因非校内人员、车辆严禁入校。

第三章  违规处置

第十六条  进入本校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情形严重者,保卫处将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使用假冒、伪造证件的;

(2)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3)携带宠物、放生物的;

(4)拟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拾荒乞讨及进行其它未经许可活动的;

(5)在本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已被保卫处列入禁止入校名单的;

(6)校外人员因醉酒或因其他原因意识不清的;

(7)个人诉求与本校工作无关的;

(8)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七条 第四条所列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及后果,向所在单位或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将学院或保卫处发给本人使用的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暂扣该证件,相关情况由保卫处报学院按校规校纪处理。校外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门卫执勤人员受到伤害、学院财产遭到损坏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门卫执勤人员管理与保障

第十八条 门卫在执勤时应坚守岗位、严格管理、文明值勤、热情服务,在遇到本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及时予以援助。要主动研判外来车辆、人员情况,对发生在校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或报警。

第十九条  保卫处应对门卫执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监督检查其执勤情况,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保卫处应为门卫执勤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资装备保障及保护、防护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门卫执勤人员执勤公务期间进行语言或行为攻击的,保卫处有权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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