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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职业学院校园机动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武威职业学院校园机动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经2019年6月12日学院党委一届57次会议审定通过)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学院各部门、单位,师生员工及家属,来校办理公务的校外单位以及其他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学院公车使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单位应对师生员工加强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意识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全体师生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四条 所有进出校园车辆的驾乘人员均应遵守门卫管理规定,服从门卫的指挥和管理。外来办事机动车辆应按学院指定的校门出入。门卫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
第五条 驾驶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没有在学院保卫处备案登记的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所有型号的摩托车禁止入校。对私自入校或上路行驶的,保卫处对车辆予以暂扣,并将车辆及其驾驶人员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有练习驾车、试刹车、鸣笛、违规使用灯光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的,保卫人员予以口头警告和制止;对三次违反行驶规定,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车辆,视情节轻重,取消校园通行授权十五至三十天。
第八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且一个月内被提醒三次的,校内授权车辆取消授权十五至三十天;超过限定时速50%的,校内授权车辆取消授权一至三个月,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九条 存在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反本办法、强行冲杆、恶意堵门、逆向行驶、使用车辆或物件恶意堵塞道路等行为的,校内授权车辆取消授权三至六个月。同时,对严重影响通行的车辆或物件实施拖离,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第十条 学院校车等校内公车未在规定的停车点上下乘客或超载的,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行驶管理规定的未授权车辆,将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内。在划有停车位线的场地,一辆机动车只能占用一个车位,车身不得越过车位线。未按停车位规范停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粘贴《违规行为处理告知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驾驶人未离开驾驶室,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且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提醒与警告: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设有禁停标识的主干道停放车辆的;
(二)不按照交通指示标识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随意停放的;
(三)在停车场所的出入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
(四)车辆停放时占用消防逃生通道或破坏绿化带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校内授权车辆第一次违停,粘贴《违规行为处理告知单》;第二次违停,粘贴《违规行为处理告知单》并锁住车辆;第三次违停,除粘贴《违规行为处理告知单》、锁车外,取消车辆授权七天;第四次违停,除粘贴《违规行为处理告知单》、锁车外,取消车辆授权十五天;第五次违停,除粘贴《违规行为处理告知单》、锁车外,取消车辆授权十二个月。未授权车辆(临时进入校园车辆),一个月内违停三次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凡被取消授权的车辆,再次进入校园需填写车辆入校申请单后方可恢复入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将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7个工作日之内向保卫处申请复核,保卫处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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