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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作者: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2日 点击数:2,351 字号:【

武威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试行)

       总  则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武威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中专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校内外,若有违纪行为,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年内不能参评各类先进,不能参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不能享受各种校内补助。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学院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学院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在第二次处分等级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

第七条  处分审批程序、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讨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处建议上报院务会议决定。

(二)根据处分的审批权限,各相关部门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教务处应将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载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九条  各系及相关部门在对学生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影响处理。

第十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本人。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受处分等级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以及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受到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最终处分决定后,必须在三日之内离校。

受到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武威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程序按《武威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分  则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情节显著轻微者;

(二)在校外实习未经批准,无故不返回实习单位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情节轻微者;

(二)酗酒,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

(三)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情节轻微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未受到行政处罚且显著轻微者;

(二)对教师或其他管理、服务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威胁恐吓,情节轻微者;

(三)损坏消防器材、通讯设备,水、电管线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在外住宿者。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显著轻微者;

(二)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轻微者;

(四)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违反政治纪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八条  教学活动规定

(一)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天按6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10分钟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拒不提供考试规定证件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将教材、笔记、作业或其他参考资料带入考场,或未将其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自备纸张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私借东西的;

11.妨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的;

12.考试结束后,故意拖延时间不交试卷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参加考试的;

2.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私自查看图表、文字资料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通过纸条、计算器、或者其他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7.在文具、墙壁、桌椅等考试环境及自身手臂、衣物上事先抄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四)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1.窃取试卷或试题及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3.组织作弊者;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六)考试违纪或作弊,依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2.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行为,若该行为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必须给予行为人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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