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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1日 点击数:3,173 字号:【

武威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的学风和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合格的专...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学风和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员违反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其中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对毕业班学生不给予该处分);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员,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所进步,表现好者,可按期取消处分;进步表现突出者可提前取消处分。表现差者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凡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3、凡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纯属无辜者除外,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4、凡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治安罚款或警告者,其中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被处以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妨害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煽动、组织、策划闹事者,非法组织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挑起事端或使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张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攻击组织或他人的大、小字报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扰乱学院正常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学习、会议、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妨碍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抢夺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10元以下(不含1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元以上(含10元)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作案三次以上,总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犯有本条例所列错误,已受过司法部门处罚者,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给予处分。

8、盗用他人学生证冒领他人邮寄钱物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除追回冒领钱物、信件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给予如下处分:

1、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价值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除责令其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共私人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除责令其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150元以下者,除责令其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

4、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价值在1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除责令其赔偿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除责令其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策划打架并造成人员受伤或损坏公共财物,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纠集校外人员到学院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先动手打人,无论有何理由,无论后果如何,均从严处理。

(5)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6)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医疗费;伤重住院有陪床护理者,应负担护理人员的工资,如不按期交纳赔偿,给予加重一级的处分。

(8)无事生非,打架斗殴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医疗费自理。

3、偏袒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伪证者

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违犯此款加重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涉嫌卖淫或嫖娼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参与涉嫌卖、运、吸毒以及窝藏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参与涉嫌反动组织、会道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参与涉嫌拐卖人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参与赌博、提供赌场和赌具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6、传阅、传播、制作、复制、出卖、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7、利用迷信危害他人、社会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8、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处学籍处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诚恳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乱搞两性关系,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者;

3、私用电炉等电热设备者;

4、因学习成绩、转学、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5、擅自留宿他人,夜不归宿,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或吸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

第十一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天按6学时计算,退到或早退10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在考试、考查、测验中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凡作弊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协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弊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5、累计作弊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6、考试、考查、测验作弊者,除纪律处分外,同时给予相应的学籍处理。

(1)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情节较清,认错态度较好的,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2)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者,不准补考。学业结束时,按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规定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党员;不得担任学生干部,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职务;操行分不及格。一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及申请助学贷款;有生活补助费的,取消补助,直至取消处分。

第十五条  凡学校给予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未取消处分的,学校一律不推荐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1、从轻处分的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2、从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曾受过处分者;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第十七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班主任写出处分意见,报系部审核批准,学生处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班主任写出处分意见,报系部审查,加注意见,然后报学生处讨论审查,报院长办公室,由院长行政会研究决定。

3、处分意见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语言确切,处分恰当,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撤销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1、学生处分满一年后,可由学生写出申请,经班委会讨论写出鉴定,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加注意见,交学生处审核。

2、撤销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系部审核批准,学生处备案。

3、撤销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批准。

3、撤销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审核,由院长行政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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