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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的意义
最近,中纪委和中组部就实行诫勉谈话规定了“暂行办法”。把一种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性做法,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面,予以专门的明确和推行,在党建史上似乎不多见,这说明诫勉谈话是推进反腐倡廉深入化、具体化的有效手段,是纪委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的可行方法,是遏制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的积极措施,意义十分重大,必须深刻理解。
诫勉谈话具有警醒和防范的功能。中纪委、中组部的“暂行办法”界定有七种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归纳起来看,就是在党员领导干部有问题苗头,群众意见反映较集中,已经表现出轻微或一般性违纪违规行为,且造成了一定影响时,必须诫勉谈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word.org.cn谈话对象的错误尚处在量变的起始阶段。一场郑重的诫勉谈话会象“好雨知时节”一样,及时有效得很!通过谈话,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之以纪,明之以害,谈话对象往往比较容易感受到组织和领导的关爱,接受批评指教,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收到幡然悔悟的效果,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反之,如果此时不紧急“刹车”,任其“春眠不觉晓”,错误则会潜滋暗涨,完全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给个人和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正所谓“小洞不补,大洞叫苦”。其实,无论是从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上剖析,还是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来反思,我们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腐败分子的堕落循沿着由量变到质变的轨迹。他们都是从一般违纪违规开始,逐渐发展到严重违法犯罪。而进行诫勉谈话,从时机上看,就是让当事人认识并改正小问题,终止错误继续量变的过程,防止质变性的大错误出现,其作用犹如醒醐灌顶,指点迷津,不可谓不大矣!
诫勉谈话具有强制和震慑的作用。居官应有所“畏”,应怀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只有有所“畏”,才会笃守法纪,有所不为;若无所“畏”,就会藐视法纪,无所不为。从客观效果上看,诫勉谈话能使有问题苗头的党员领导干部有所“畏”。因为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是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实质上就是十分严肃的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行为。虽然它不如党纪处分那样严厉,但也不象一般谈心那样轻松。作为谈话主体是代表组织的,事先已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是有备而谈,处于批评、规劝的主动地位。而作为谈话对象个人要么不明究竟,疑虑重重;要么心存侥幸,准备申辩;要么忐忑不安,小心翼翼,是处于说明情况,接受教育的被动地位,故此,不可能不重视谈话过程。这种语境本身就包含了对谈话对象的震慑力。加之,谈话主体是对谈话对象有任免权和管理权的党委、纪委及组织部门的负责人,其间双方所谈内容均要作记录,由组织留存,这表明了谈话的正规性、庄严性。“暂行办法”还规定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谈话后,组织上还会跟踪了解其改正情况,对回答问题不实、事后改正不好的,组织上要予以批评教育,甚至会进行处理或处分,这表示诫勉谈话有强制性和追究性。总之,诫勉谈话无疑是对有违纪违规苗头的党员领导干部,高悬起了达摩克利斯剑,提醒其“不能为”,促使其“不敢为”。
诫勉谈话具有教育和感召的效应。我们党历来重视思想教育,所倾注的精力之大,投入的成本之高,恐怕在世界政党中少有,这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特别关心、爱护和帮助。这次制定“暂行办法”亦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说到“教育”,就有一个“因人而异”、“因人施教”的问题。诫勉谈话是专门针对已经有“问题苗头”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特殊方式。其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的个性化教育,使他们的行为回归到党纪党规所要求的范围内,防止由违纪到违法,由犯错到犯罪。因此,诫勉谈话本质上是充满人情,饱含善意的活动,可达到感化,召唤的效果。在当前腐败案件仍然处于高发期,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处于关键期之时,出台“暂行办法”,说明诫勉谈话就是惩防体系的组成部分,对防止腐败蔓延有积极作用。事实证明,腐败分子无不是自律意识丧失。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自律意识,是有普遍意义的基础性工作,需要经常抓,反复抓。因为现实中各种各样的诱惑,总会对人们的自律意识产生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诫勉谈话,恰恰是在一些人自律意识受到侵蚀乃至破损时,通过组织开诚布公的真情感召,“春风催又生”,重新唤起他们的自律意识。由此看,诫勉谈话乃“雪中送炭”之举,本身就是教育,感召的过程,有利于加固党员领导干部反腐拒变的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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