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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职业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院团委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2日 点击数:1,672 字号:【

武威职业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院共青团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委工作部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团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党总支书记为组员。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凡我院团员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是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七条 “推优”对象为:(1)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2) 三好学生、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奖学金获得者;(3) 团员先进模范人物;(4) 其他的优秀团员。

   第八条 “推优”条件:

   (一)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团员,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参加党章学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

   (四)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成绩突出,责任心较强,甘于奉献。  

   第九条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获学院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在各级(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等竞赛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四)省、院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五)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和处分,取消“推优”资格。

(三)本学年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章 推荐步骤

   第十一条  团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党的发展对象。原则上每学期推荐两次,一次为学期初,一次为学期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1. 团支委会初步推选。根据推荐基本条件,团支委会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学中,经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入党积极分子的初步名单;

2. 团支部评议。召开团支部大会,首先介绍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第二,推荐人选向支部大会作简要思想汇报;第三,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

3. 考察推荐。团支委会汇总团员意见后,进一步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分别对其写出推荐意见报系团总支;

4. 审核推荐。系团总支根据团支部推荐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将推荐名单报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推荐到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进行学习。

第十三条  推荐党的发展对象

1. 团支委会初步推选。团支委会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经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发展对象的初步名单;

2. 团支部评议。召开团支部大会,首先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第二,推荐对象向支部大会作简要思想汇报;第三,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

3. 考察推荐。团支委会汇总团员意见后,进一步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推荐名单,并分别对其写出推荐意见报系团总支;

4. 审核推荐。系团总支根据团支部推荐意见,经研究后确定推荐对象正式名单;

5. 团支部委员会填写《武威职业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将推荐对象上报系部团总支。

6.各系部团总支对各团支部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审核,确定本系部推荐人员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系团总支签署审核意见,将推荐对象名单汇总表和《登记表》报学院团委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十四条  系团总支应做好“推优”统计工作,认真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统计表》和《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统计表》,以每学期为单位统计,一式三份,一份报党委宣传部,一份报院团委,一份系部存档。

第十五条 “推优”意见一年有效。“推优”对象一年内没有被发展为中共党员的,应重新推荐。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六条  团组织要通过团校、党章学习培训班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七条  协助党组织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团组织要和党支部一起对积极分子开展深入细致的谈心活动,指派专人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进行帮助教育,并及时输送他们参加业余党院学习。

   第十八条  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为他们创造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其成长和提高,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系团总支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帮助班团支部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基层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系部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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