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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职业学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督查机制,明确督查主体、督查机构、督查对象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提高督查水平,是推动学院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
第三条 学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
第二章 督查主体
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党委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督查工作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认真结合学院实际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学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央党内法规,以及省委、市委配套制度情况。
(五)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双十条”规定情况。
(六)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情况。
(七)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市委《关于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和《中共武威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机构
第七条 学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督查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督查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任务立项。按照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及时进行任务分解,建立督查台账,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落实时限。
(二)组织实施。坚持真督实查,有计划、分步骤,精心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做到督办问题不解决不脱手,督办任务不完成不脱钩。
(三)回访督查。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回访督查。
(四)结果运用。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向党委提出督查结果运用建议。
第九条 督查机构应当创新工作方式、提升督查实效。(一)自查自纠。督促督查对象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
行自查,书面报告情况。
(二)明察暗访。到部门、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访谈、随机抽查、调阅资料等方式了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大问题,由党委统筹有关方面的资源力量共同开展督查。
(四)开展评估。适时委托社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开展第三方评估。
(五)经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督查机构应当把握好督查节点。
(一)对列入计划的督查事项,督促督查对象按照时限推进。
(二)对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督促督查对象一般在15天内办理完毕并报送结果,没有办理完结的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
(三)对落实周期长、难度大的督查事项,持续开展督查。
(四)每半年对各部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以书面形式向院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 督查机构应当准确全面记录督查情况,对领导交办、组织督查、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如实记录,全面反映督查主体、督查机构、督查对象及督查事项有关情况。
第四章 督查对象
第十二条 督查对象为直属附属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督查对象应当主动配合督查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督查对象应当对督查机构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做到台账明晰、对账销号。
第十五条 督查对象应当对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按照时限要求认真报告有关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落实决策部署的做法和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向督查主体书面报告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督查报告的运用
(一)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督查报告,在学院内进行通报。
(二)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评价意见,转有关部门、单位参考。
(三)对涉及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类问题,及时分解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四)对需要报请学院党委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督查资料将作为评价学院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履职不到位的督查对象和督查机构将依规进行问责。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统筹协调制度。统筹安排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避免多头督查、重复督查、交叉督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听取报告制度。督查主体要定期听取督查机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督查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督查考评制度。督查主体要结合年度考核,对督查机构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督查情况进行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武威职业学院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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