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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6日 点击数:1,010 字号:【

  教社科厅函[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精神,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我部决定启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1.评奖学科范围
  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本次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2.奖项设置和名额
  奖项分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和成果普及奖。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二、申报资格与要求
  本届评奖参评成果范围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下列成果:(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具体申报资格与要求,详见《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见附件)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单位和申报限额
  本届评奖,地方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所属院校以所在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你单位申报限额为项。请各申报单位坚持质量导向和精品意识,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统一,把好学风关,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切实做好遴选申报工作。
  四、申报办法和申报程序
  1.本届评奖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www.sinoss.net,以下简称社科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成果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网络申报办法及流程以该系统为准,请按申报系统说明、提示和要求,用计算机填写、录入、打印和上传。
  已开通申报系统账号的申报单位,以原有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并及时核对单位信息;未开通账号的申报单位,请登录申报系统,登记单位信息、设定登录密码,打印“开通账号申请表”并加盖管理部门公章,传真至010-58803011。待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申报系统进行操作。
  有关成果申报系统及技术问题请咨询社科网。联系电话:010-62510667,手机:15313766307,15313766308,电子信箱:xmsb2015@sinoss.net。
  2.申报者可登录社科网下载《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按填表要求填写、打印《申报评审表》,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报评审表》启用2015年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
  3.申报单位对《申报评审表》和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主要审核:(1)申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著作权是否存在争议,有无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3)引用的事实和数据是否准确,表达是否规范;(4)申报材料、申报手续是否符合本申报通知的规定。
  4.2015年3月1日网上申报系统开启,3月22日网上申报截止。在此期间,各申报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按申报限额上传审核后的《申报评审表》电子版。
  在网上申报截止日期前,各申报单位需上传完毕本单位所有《申报评审表》,在线审核后,打印《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一览表》(以下简称《申报一览表》),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连同《申报评审表》纸质件及其他申报材料,按规定日期进行报送。
  5. 各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报评审表》和签字盖章的纸质件数量与内容要确保一致,否则不予受理。各单位寄送的纸质材料要按照《申报一览表》顺序排序,以便核对。
  五、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评审表》《申报一览表》、申报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各种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
  (1)著作类、论文类、研究报告类成果《申报评审表》一式8份(至少1份原件),普及类成果《申报评审表》一式10份(至少1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
  (2)著作类、普及类成果一式3份(册数较多的多卷本可报送一套),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者和所申报的学科。
  论文类成果一式8份(至少1份原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
  研究报告类成果摘要一式8份,同成果采纳证明等一起,分别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研究报告全文一式3份,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者和所申报的学科。
  (3)申报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与《申报评审表》份数一致,统一装订在《申报评审表》后;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按《申报评审表》、成果、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
  (4)经审核盖章的《申报一览表》1份。《申报一览表》务必仔细审核,使之与《申报评审表》和申报成果一致、准确无误。
  3.评奖结束后,无论申报成果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再退还。
  六、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所有申报材料的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过期不再受理。为使申报工作有序进行,请各申报单位按下述时间报送材料:
  3月23日 北京地区
  3月24日 中南地区、西南地区
  3月25日 华东地区、西北地区
  3月26日 东北地区、华北地区(不含北京地区)
  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座11层,高校社科研究评价中心(邮编:100029)。
  评价中心联系人:王楠、张海泽
  联系电话:010-58581411,58556246;58556074(传真)
  E-mail:pingjzx@126.com
  评奖办公室联系人:魏贻恒、吴明
  联系电话:010-66096629,66097507;66096630(传真)
  E-mail:cgc@moe.edu.cn
  附件: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
附件
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
  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60项,二等奖260项,三等奖560项,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上述人员申报本届优秀成果奖的,不再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
  奖励委员会是本届评奖的最高评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1)审定评奖工作方案;(2)审议裁定异议问题处理结果;(3)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4)决定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学科设立若干评审组,每个学科评审组5-9人,由全国范围内相关研究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非高校系统专家。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学科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根据奖励名额,推荐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建议名单。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评奖办)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受奖励委员会委托,负责制订评奖工作方案、组织评审、调查异议材料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申报组织】本届评奖,地方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所属院校以所在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简称申报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本届评奖实行限额申报,申报名额总计6600项左右。各申报单位的申报名额,综合申报时限内该单位的科研成果总数、人均成果数、上一届申报数和获奖数确定,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各申报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导向,按照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申报名额,规范申报程序,切实做好申报遴选工作。
  第九条【申报资格】
  1.申报学校资格:申报学校应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2.申报者资格:
  (1)申报期间人事关系在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均可申报。
  (2)在高校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兼职人员,成果发表时署名单位标注兼职高校的,可从兼职高校申报。
  (3)申报者原则上应是申报成果的作者或者合作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合作成果在征得其他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可由第一署名人以外做出主要贡献的作者(含通讯作者)申报,但获奖后正式公布名单和奖励证书中的排名仍以成果的实际署名顺序为准。
  (4)近年已故作者的成果,系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首次公开发表出版的,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其独立完成的成果,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提请申报;其作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成果,可由其他做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
  (5)每位申报者限申报一项成果;合作成果限一人申报,或以课题组名义申报。
  3.参评成果资格与要求
  (1)本届参评成果的起止时间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公开出版的研究报告以被有关部门采纳的时间为准。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学术文集(含论文集),在本届评奖申报时限内公开出版且首次发表内容不低于50%的,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论文作者以单篇申报。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能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6)研究报告,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以上企业等)的证明材料。
  (7)普及奖申报成果形式为著作类,须提交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包括图书发行量、书评、相关新闻报道、受众反响等。
  (8)以外文公开出版、发表的成果,申报时应当附有30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
  4.下列成果的申请不予受理:
  (1)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
  (2)教材和教辅;
  (3)不能提交实际应用部门证明材料的研究报告类成果;
  (4)文学艺术类作品。
  第十条【申报与审核】申报者需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评审表》,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评审表中作者顺序应与成果实际署名顺序一致。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评奖办提交。评奖办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报者、申报成果、申报评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申报名单公示】对所有通过审核的申报成果,将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申报成果是否有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提出实名举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评奖办核查,举报属实的,撤销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标准】
  政治标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
  学术标准:必须是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的优秀成果,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或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贡献。
  学风标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没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社会影响:基础研究类成果的学术价值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应用研究类成果为党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等级标准】
  特等奖:选题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围绕人类社会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新理念新观点,发现和解决了影响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极大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了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世界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学术界同行公认该成果代表国家最高水平,其影响力超越单一学科的领域范围,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各项指标远远超过基本标准要求,学科评审组专家一致推荐该成果为特等奖。
  一等奖:选题具有重大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出色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重大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际问题有重大突破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深远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各项指标均超过基本标准要求,学科评审组专家的平均分在90分以上。
  二等奖: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圆满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重要创新,具有重要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各项指标均达到基本标准要求,学科评审组专家的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三等奖:选题具有较大意义,围绕选题深入研究并较好完成了研究任务;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理论或实践价值,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践问题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各项指标均符合基本标准要求,学科评审组专家的平均分在70分以上。
  第十四条【成果普及奖】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各项指标均达到基本标准要求,学科评审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推荐该成果获奖。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集中独立评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采取同行评审、以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不交流、不讨论、不开会,独立审阅申报材料,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按各学科奖项分配数推荐获奖成果并打分。
  第十六条【统计划线】评奖办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推荐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进行复核,按学科类别从高分到低分对申报成果进行排序,并根据各学科奖项分配数进行切分和划线,形成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奖励委员会审定】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评奖办关于评奖工作情况的汇报,对获奖成果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决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评奖结果公布】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名单,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正式公布。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九条【公示与异议受理】经过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公示成果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或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办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有效异议】有效异议需符合以下条件:(1)以实名方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的异议,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2)提供翔实可资调查取证的材料。
  以下异议不予受理:(1)未实名举报的异议;(2)对申报成果未获奖的异议;(3)对获奖成果等级的异议;(4)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5)不属于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异议。
  第二十一条【调查核实】评奖办对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决。对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单位或个人。评奖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申报成果存在剽窃等学术不端问题或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等违规问题的,经奖励委员会核实,取消成果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对申报者和推荐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申报者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教育部项目和奖项。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二十三条【回避制度】评奖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1.奖励委员会委员申报评奖的,应主动申请退出奖励委员会;
  2.本人申报评奖的,不得被聘为评审专家;
  3.评审专家如发现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成果进入评审,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如发现他人存在类似情形,也应提出回避要求。
  第二十四条【保密制度】评奖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1.评审专家、奖励委员会委员对评奖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有关评审的任何信息。如发现泄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信誉档案;
  2.评奖办成员对评奖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评审专家和评审情况信息。如发现泄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评奖办。
  第二十五条【其他要求】评审专家、奖励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申报者及相关人员的吃请、礼物、礼金,在评审过程中应公正评审,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旦违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评奖办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工作,不得发表有针对性的倾向性的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评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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