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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资料1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5日 点击数:891 字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1主要内容编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实际问题。科学地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发展战略、依靠力量、国际战略、领导力量等重大问题,是贯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外交、统一战线、祖国统一、党的建设等方面的系统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战略思想,从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是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求真务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我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求真务实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思想。

主题——发展

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之一;发展是硬道理,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决定意义;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把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首位,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根本目的的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把握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思想。

本质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是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

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历史任务的思想。

发展动力

改革开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方位改革。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把“三个有利于”作为改革开放和各项工作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动力的思想。

发展战略与总体布局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实行“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

建设

经济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对经济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思想。

政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

文化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不仅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思想。

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坚持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建设的思想。

军事

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适应世界军事变革发展的要求,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统筹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与强军统一,全面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军事思想。

祖国统一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实现祖国统一的战略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推进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表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生命力;全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以《反分裂国家法》为法理依据,反对一切“台独”和分裂活动。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外交战略

世界处于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和发展是时代的两大主题。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对外政策思想。

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适应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新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党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

2历史回顾编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1]

毛泽东时代

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始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毛泽东提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要进行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的第二次结合,找到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确道路。毛泽东的这种探索进行得断断续续而且艰难曲折,但却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思想成果,其中尤以《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论著中提出的一些重要思想最为突出。

毛泽东号召全党认真学习和总结经验,1959年底至1960年春,他带领部分理论家和工作人员到杭州,集体用一个多月的时间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记录的论点汇编》的第七部分中,毛泽东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原来要求是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现在要加上国防现代化。”这是毛泽东第一次完整的表述“四个现代化”的思想。毛泽东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艰辛探索,为中国共产党在以后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了前提。

邓小平时代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首先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科学评价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实行改革开放,在领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赋予中国社会主义和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以新的起点与动力

邓小平理论包含有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思想,而首要的基本问题,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邓小平理论强调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但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中国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去制定规划。邓小平理论把社会主义社会改变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需要的部分的改革,看作是一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革命,并提出了判断改革得失成败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又以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作出了坚持实行对外开放的科学决策,他指出“搞社会主义,中心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一切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法,包括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我们都采用”。邓小平同志还在思考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效地发展生产力的时候,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和市场看作是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样,邓小平理论就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中,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飞跃。

江泽民时代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成功地把它推向21世纪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提出“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捍卫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并成功地把它推向21世纪。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发展战略、根本目的、根本任务、发展动力、依靠力量、国际战略以及新时期党的建设等问题上,用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思想理论武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引领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航船沿着正确的方向破浪前进。

胡锦涛时代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提出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既面临着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又面对着由于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低产出为特征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与能源、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以及在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等的严峻挑战的矛盾凸显期。以胡锦涛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从自身和中国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总结中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等中国面临的问题,赋予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理论以新的时代内涵和时代特色,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它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个主题,所以要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由人民共享。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要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人民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一系列重大关系,要统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统筹个人和集体、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好牵动全局的重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重点突破。在国内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在国际上和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建设。

3思想内涵编辑

党的十七大报告使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样一个特别重要的新概念,并对这个概念的思想内涵作出了科学界定。

整合和统称

十七大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界定,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从时间讲,这个理论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开放以来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统称;从空间讲,是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理论成果的整合。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将上述几个重大的具有指导思想地位的理论成果统一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来表示,揭示了这几个理论成果的内在关联,阐明了这几个理论成果在更大的理论体系中的归属。

统一相承

从一般意义上,凡是能够称之为“理论体系”的理论成果,具有几个基本要素:一是建立在共同的哲学思想基础上;二是围绕着一个稳定的共同的理论主题;三是坚持着一些共同的重要的基本观点。之所以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成果统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它们具备这几个方面的共同点,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理论体系。

首先,这几个理论成果都坚持以实事求是为核心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其次,这几个理论成果都着重阐述“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和基本的理论主题。邓小平理论曾经对这个理论主题进行了第一次比较系统的理论思考和初步回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科学发展观则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是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

再次,这几个理论成果始终坚持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祖国统一和国际战略等重大问题上,虽然几个理论成果都有新的进展,但就总体和基本观点来讲,都保持着基本一致,或者说是在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的进展。这包括:关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关于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判断;关于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分三步走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思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选择;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主张;关于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方向、不断培育“四有”社会主义新人的文化设计;关于“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统一的战略构想;关于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关于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的重要理念;关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战略思考;等等。

理论体系

中国共产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之所以这样说,在于这个理论体系的实践基础是不断发展的而不是固定不动的,是开放的而不是自我封闭的。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高明之处,其中有一点就是它不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说成是到顶了、不用再发展了的理论,而是在人类认识的历史上提供了又一些阶段性成果。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只能在我们的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才能认识到什么程度。”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个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都要历史地、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毛泽东在《实践论》中也说过:“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民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马克思列宁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同样道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也只能是历史性的、同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相统一。

理论成果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有过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这个理论成果就是毛泽东思想,也可以用“中国特色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体系”来表述。这次飞跃是一种完成时,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都取得了胜利,理论体系的真理性已经得到实践的充分检验。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用十七大使用的新概念,统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第二次飞跃到2013年还是一种进行时,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加以完善和发展,并接受时间的检验。因而严格说来,我们正处在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当中。

4理论价值编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不断发展和开放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理论价值表现在:

准确判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在准确判断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邓小平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政治动乱,经济停滞,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人民生活长时期处于极度贫困状态。而恰恰这一历史时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借助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推力,社会经济快速平稳发展。结果,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不但没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和实践,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第一次提出了“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命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上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面临空前巨大的困难和压力,党和国家处在决定前途命运的重大历史关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改革开放,依靠党和人民,成功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新阶段,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以及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的阶段性特征,一方面坚持高举旗帜不动摇,一以贯之地按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指导新的实践;另一方面,又发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精神,坚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认真分析并顺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思路,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2]

和平与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

这一理论体系各个重要成果“一脉相承”。它们有共同的理论源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同处于一个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有一个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共同推进一个事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完成同一个历史任务——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时俱进”,主要表现在:在改革和建设的不同阶段,侧重探索不同重大问题,做出了独特的理论贡献。邓小平理论,提出并初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科学发展观正确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一关系到中国未来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围绕上述问题,它们形成了各自相对独立的理论。这三个科学理论紧密联系,相互融合,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共同指导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经济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突破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历史难题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理论意义还在于,它第一次初步地、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像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怎样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主题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关键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了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基本理论,它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对外关系和党的建设等多领域内的有关理论,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也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创新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不断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首先,这个理论体系是在以往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次,随着今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还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不拒绝而且还要吸收借鉴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这就是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我们还要不断探索,不断研究。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如何贯通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又是如何涵盖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我们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把握、运用才能达到一个新水平。

5实践意义编辑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新发展、新成果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好坚持和最好实践,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一)为我们观察、分析、解决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科学发展观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深刻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化了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认识,为我们辩证地认识和处理与发展相联系的各方面重大关系,更好地妥善处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各方面的突出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重要思路和现实途径。

(二)为我们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指明了前进方向

党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新要求更加注重了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全面发展的关系、加快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关系、当前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地区与地区之间发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这些新要求。

(三)为我们不断提升党的执政理念、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科学指导

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执政使命、执政原则、执政任务、执政要求等重大问题,赋予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新的内涵。它表明我们党对执政使命的认识更加自觉,对执政任务的理解更加完整,对执政方法的运用更加科学,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只有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机结合起来,把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才能更好地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实践证明,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除此以外,没有什么别的主义、别的道路能够解决当代中国的前途命运和发展进步的问题。只要我们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胜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必将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6科学体系编辑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科学理论体系”。什么叫科学理论体系?打个比方,所谓科学体系,不是一篮苹果,而是一串葡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是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三个理论简单相加,而是要在鲜明的主题下,抓住基本线索,将三者贯通,将一系列重要观点按照其内在逻辑,组合起来,形成“一串葡萄”。

科学发展观是经实践检验证明了的科学理论,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增添的重要新内容,开拓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要把科学发展观摆在突出的地位,并贯穿渗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体系的各个基本观点之中。

令人欣喜的是,已有不少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体系的文章发表,学者们就此发表了各种见解。

2008年6月,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了秦刚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书,该书以十三个基本问题构成理论体系。这是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体系的一个可喜的成果。同年12月,中央党校教授沈宝祥在《学习时报》发表文章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有以下十七个相互联系的基本理论观点。[3]

路线论

思想路线论

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基础上,邓小平针对思想僵化半僵化状态,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他强调,只有解放思想,才能实事求是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十七大提出继续解放思想,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思想路线,解决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思想路线是基本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中,处于领先的地位。

政治路线论

政治路线是基本理论的凝练。基本理论只有凝练为路线,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指导作用。对基本路线的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部分还应当包括对基本纲领和发展战略、总体布局的论述。

群众论

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形成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群体。

党论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国家唯一的执政党。党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是一项艰巨的科学工作,需要集思广益,大家共同努力,需要平等探讨和争鸣。

社会主义本质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只讲社会主义特征的框子,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新概念。邓小平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以后,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

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是对基本国情的科学判断和概括。十七大概括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

科学发展论

选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为了更快地发展中国。科学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中国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论

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一招,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一场新的伟大革命,是历史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

市场经济论

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模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

现代化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民主与法制不可分开。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要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要建设高度的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但要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还要建设生态文明,要坚持走文明发展道路。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概念,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要求,应当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理解社会和谐。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也是一个新课题。

国防和军队建设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国防和军队建设占有重要地位,应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认识和处理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一国两制”论

“一国两制”是重要的中国特色。

7层次结构编辑

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历程已经相继出现的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主要是四个: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发展、怎样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理论就是围绕这四个基本问题的回答而逐步建构起来的。[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由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三个层次构成的。

基本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有一个鲜明主题,那就是在经济文化科技较为落后的东方大国在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后,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为此就要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践与时代特征相结合,不断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出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哲学基础,是贯穿整个理论体系的灵魂和精髓。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体,也是首要的基本问题。

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关键。

实现什么样发展、怎样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题,也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点和难点。

基本路线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就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党的十七大对这条基本路线作了重要补充,即将“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补充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表明基本路线实施的“主体”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全国各族人民;“根本问题和中心环节”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前者是立国之本,后者是强国之路;“立足点和精神状况、基本方针和方法”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伟大目标”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5]

基本纲领

基本纲领是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方面的展开和深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直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纲领:强调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要位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积极参加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实施互利双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实施科技兴国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走中国特色城镇发展道路,促进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纲领: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实施“一国两制”方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开创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局面: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实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纲领:强调社会主义不仅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健康发展;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大力推进理论创新,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建设和谐文化,培养文明风尚;弘扬中华文明,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纲领: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优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制,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8意义编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必将极大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创新。

方针

为深入探索和把握社会主义发展规律提供了根本指导方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所以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的政治信仰,在伟大的历史进程中显现出巨大的指导作用,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因为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才能实事求是,防止教条主义;因为与时代发展同进步,才能与时俱进,防止固步自封;因为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以人为本,防止官僚主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奥秘所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马克思主义与本国国情相脱离,导致了指导思想上的教条主义;马克思主义与时代发展相脱离,导致了理论的停滞和僵化;马克思主义与人民群众相脱离,导致了理论的本本化、官僚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诫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所蕴含的世界观、方法论,不断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以不断提高决策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增强建设的协调性和持续性,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与时俱进,勇于变革,使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思想基础

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思想基础

旗帜引领方向,旗帜凝聚人心。用科学理论的旗帜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意志,是我们党的一条根本经验、一个优良传统。我们党从一诞生,就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党的七大,又把毛泽东思想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这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成功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思想上的有力指导和理论上的坚实基础。当今时代,世情、国情、党情和民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错综复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碰撞,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特别是近些年来,在理论界、学术界,出现了一股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否定马克思主义、鼓吹“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潮,说什么“民主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正统”,“只有民主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企图造成思想理论上的混乱。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崭新实践,思想理论战线上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一面面向未来、引领发展的旗帜,就是一面鼓舞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这一理论体系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坚持别的什么主义或理论。事实证明,只要我们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地位,就能够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把意志凝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

思想武器

为中国发展进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党的十七大鲜明地向党内外、国内外宣告: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并以战略性思维和前瞻性眼光规划了我国改革发展的蓝图。但是,我们在国内外都面临着不少新机遇新挑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都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工作也有不少新期待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要完成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推进中国的发展进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有与伟大时代、伟大道路、伟大目标相适应的伟大精神力量。近3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显现出无可置疑的真理性、科学性,为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科学分析和回答我国改革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它不但回答和解决了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具有巨大的精神力量,而且它一经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就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实践证明,只要我们持续地深入地富有成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实践,中国的发展进步就有了思想保证和精神支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会充满希望。

重要贡献

中国特色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的创造性应用和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中国化的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时候,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放眼今日的神州大地,到处都焕发着社会主义的生机与活力。当前,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仍然处于低潮,国际敌对势力鼓吹“社会主义大失败”,企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在世界上消灭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旗帜,就是向世人昭告:当今世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没有过时,科学社会主义仍然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先进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仍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这必然有助于世界上的共产党人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努力去探求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道路,从而推进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我们坚信,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潮一定会到来。

 

 

 

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的制定及修正简况(一大至十七大)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至十七大先后制定、修正过十七次党章。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制定过七部党章。其中一大到六大制定的六部党章,都是在共产国际直接指导帮助下制定的,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幼年时期党的建设的一些特点。1945年七大制定的党章,则是在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后由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制订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和党的建设上的完全成熟。

一大党纲

  1921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 》。这是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

  《纲领》共十五条,规定了党的名称、性质和纲领,提出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纲领》宣布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规定了党的纲领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联合第三国际。《纲领》也对党的组织章程、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发展党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纲领现仅有第三国际保存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俄文版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保存的C··维尔巴编的陈公博《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附录《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英文版 。两种外文本均缺第十一条。两个版本由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成中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辑的《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二册第197至199页收录了这两个版本的译文)

二大党章

  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这部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章程,共六章,二十九条。章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纲领,即党的最低纲领;第一次详尽地规定了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党的纪律和制度,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全文收录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二册第508至510页)

三大修正党章

  1923年6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章程共六章,三十条。它和二大通过的党章相比较,基本是二大党章原来的结构的内容,只是个别条文的改动。如在关于党员入党手续方面,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党章还分别规定了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全文收录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二册第535至537页)

四大修正党章

  1925年1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章程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并规定从四大开始对中央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总书记;地方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改称为书记。(全文收录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

五大修正党章

  1927年4月至5月中共在武汉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没有专门讨论修改党章的问题,在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 》中,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的党章。五大闭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 》。这个修正议决案共有十二章,八十五条,对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作了许多新的补充和修正,特别是在党的组织系统方面,作出了远较前四个党章详尽系统的规定。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在我们党的根本法规上,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同时,第一次规定入党者的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列入党章,并规定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修正章程在党的中央机关一章中,明文规定中央委员会除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外,还要选举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体现了加强集体领导的精神。(全文载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四册第415至421页)

六大党章

  1928年6月至7月在苏联莫斯科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 》。党章共十五章,五十三条。六大党章基本保持了五大党章的基本内容,在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六大党章较以前几部党章,更加突出地强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在第一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在第二章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这是按照列宁建党思想对党员资格作了更为完整的表述。在关于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方面,规定党员及地方组织要无条件地执行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并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全文载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四册第348至354页)

七大党章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 》,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七大党章共有十一章七十条。它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党章发展史上第一次增加了党章的总纲部分。总纲是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是每一个党员一切活动的准则。总纲总结了党成立二十四年来的斗争经验,以简洁的文字阐明了党的性质与理论,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方针和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二,确定了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第三,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第四,更加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的规定。(全文载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九册第569至577页)

八大党章

  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新党章根据执政党的特点,提出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党章对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作出了许多新规定。针对党处于执政党地位的情况,强调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此外,八大党章对党的组织机构也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增加了要积极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规、法令的状况;明确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等。八大党章还首次把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写进党章。(全文载于1956年9月27日《人民日报》)

九大党章

  1969年4月14日中共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体现了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错误方针。九大党章背离了八大党章的正确纲领,在党章中肯定了根据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在总纲里充满了个人崇拜的错误。特别是把林彪作为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列入党章,这在党章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九大党章否定了八大已经明确的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党领导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在党员条件上,取消了党员权利和入党预备期,把八大党章规定的党员十条义务改变为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五项接班人的条件。在组织原则上,取消了八大党章中关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发挥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等条文,并取消了五大以来设立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全文载于1969年4月29日《人民日报》)

十大党章

  1973年8月28日中共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继续了九大的的错误,沿袭了九大党章的总纲和条文,只作了个别的修改和补充。由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败露,十大党章删去了九大党章中有关林彪为接班人的内容。十大党章继续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并且强调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全文载于1973年9月2日《人民日报》)

十一大党章

  1977年8月18日中共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是十年内乱以后的第一部党章。它恢复了八大关于把中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提法。在内容上与九大、十大党章比较作了较多的修改。譬如:在总纲及有关条款中增写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党要认真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等等。但是,由于十一大仍然肯定十大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正确的,十一大党章没能清除倾错误的影响,继续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这些错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到彻底的纠正。(全文载于1977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十二大党章

  1982年9月6日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这部党章吸取了历届党章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是在七大、八大党章的基础上发展、提高而写成的,也是吸取了九大、十大党章的教训并彻底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存在的的错误而写成的。十二大党章的重要特点是:第一,有一个比八大党章更为充实完整的总纲,总纲对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对加强党的建设基本要求,对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发挥作用,都作了马克思主义的规定。对毛泽东思想,新党章在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基础上,作了比七大更科学的表述。第二,新党章对全体党员、党的干部提出比过去历次党章更加严格的要求。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要求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等。第三,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且吸取了历史教训,明确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第四,新党章对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体制作了重要的改变和新的规定,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时,还要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还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第五,对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也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另外,十二大新党章首次将入党誓词载入党章。(全文载于1982年9月9日《人民日报》)

十三大修正党章

  1987年11月1日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对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修正。修改部分涉及到十二大党章的十个条款,即第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三十三、四十三、四十六、四十八条。

十四大党章

  1992年10月18日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共有十章,五十条,是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进一步修正,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党章全文。新党章在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是我们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断前进的历史。把这一段历史写入党章,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新党章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载入党章,并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新要求。根据中央顾问委员会向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议,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鉴此,党章删去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全文载于1992年10月22日《人民日报》。)

十五大修正党章

  1997年9月18日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这次修改党章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上,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章总纲在原来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论述和关于毛泽东思想的论述之后,对原来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形成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修正后的党章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全文载于1997年9月23日《新华每日电讯》。)

十六大修正党章

  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突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作用,坚持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保持党章整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或补充完善。十六大对党章作了几项重要修改 ,第一、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第二、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第三、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第四、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新内容。第五、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第六、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第七、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第八、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第九、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第十、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

十七大修正党章

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增入党章。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的尊严,使党旗党徽的制作、使用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党徽。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四条 党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党旗的,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法说明制作。

  第六条 党旗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
  三)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第七条 党徽的使用范围:
  一)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二)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三)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四)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第八条 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

  第十条 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国共产党党旗制法说明
  党旗上党徽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的一面为说明标准。对于旗杆在右的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
  1旗面长宽之比为3∶2,旗面左上方1/4部分缀党徽图案。
  2画旗面长与宽中线将旗分成4等分的长方形,左上方长方形内划出横18竖12等分的小方格。党徽图案切于8×8小方格的正方形内,正方形的上部与旗上边空3格,左侧与旗左边空4格。
  3旗杆套为白色。
  附2:中国共产党党徽制法说明
  1将一正方形分为32等分,分格线条编号为横向1~33,竖向1′~33′。画出对角线AC、BD。
  2锤头的画法:连接E(29、33′)、F(33、29′),并从E、F两点作AC的平行线,构成锤把。从G点(8、918′、19′的中点)作BD的平行线至H(19、207′、8′的中点),从G、H两点分别作AC的平行线至I(4、14′)、J(17、5′),从I点作BD的平行线,以K点(13、141′的中点)为圆心、KJ为半径画弧交于L点,构成锤头。
  3镰刀的画法:以M点(17、17′)为圆心、MN(N点为17、1′)为半径画弧⌒NO(O点为17、33′);以P点(17、15′)为圆心、PO为半径画弧,与HG的延长线交于Q点;以R点(1116′、17′中点)为圆心、RN为半径画弧,与通过R点的水平线交于S点;以T点(16、1716′、17′的中点)为圆心、TS为半径画弧,与通过T点的垂直线交于U点;以V点(16、1711′中点)为圆心、VU为半径画弧,与HG的延长线交于W,构成镰刀。以X点(3、430′、31′的中点)为圆心作圆与AB、BC线相切,从Y点(6、30′)、Z点(4、28′)分别作直线平行于BD,构成镰刀把。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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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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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草案)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204人,候补中央委员169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以为,面对十分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沉着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推动发展成果更多的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第一年的良好开局。

  全会高度评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5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认为改革开放是党在新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

  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全会强调,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必须长期坚持。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政府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全会要求,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制中国建设,强化全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全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楚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会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业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全会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来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要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

  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制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

  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

  全会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制,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新发展军事理论,加强军事战略指导,完善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要深化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方向,大胆实践探索,注重统筹协调,凝聚改革共识,落实领导责任,坚定不移实现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要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有为,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势头,关心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攻坚克难,谱写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历史新篇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

 

中国共 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204人,候补中央委员169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 近 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 近 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 近 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以为,面对十分复杂的国际形式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沉着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推动发展成果更多的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第一年的良好开局。

  全会高度评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5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认为改革开放是党在新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

  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 性 、整体 性、协同 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 性 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全会强调,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必须长期坚持。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政府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全会要求,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制中国建设,强化全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

  全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楚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会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制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业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全会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来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要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

  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 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制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

  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 权司法保障制度。

  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 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

  全会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

  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制,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 一 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新发展军事理论,加强军事战略指导,完善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要深化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方向,大胆实践探索,注重统筹协调,凝聚改革共识,落实领导责任,坚定不移实现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要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有为,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势头,关心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 近 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攻坚克难,谱写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历史新篇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甘肃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学习

 

一、会议主题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全省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各族人民凝心聚力、抢抓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大业,为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会议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围绕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不断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深入实施“四抓三支撑”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战略,更加注重开放开发、更加注重转型转移、更加注重创新创业、更加注重民族民生、更加注重安全安定,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建设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三、会议精神

(一)必须牢牢把握“一项重大使命”,始终坚持“八个发展取向”,深入实施“十大重点行动”。

1、必须牢牢把握的一项重大使命,就是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这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望和使命的重托,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既是为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打下决定性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必须长期为之奋斗的不懈追求。

2、必须始终坚持的八个发展取向:

一是坚持好中求快取向。推进又好又快发展是我省面临的首要任务。我们必须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在发展中加快转型、在转型中加快发展。要着力把做大经济总量同提高发展质量结合起来,把调整优化存量与引进扩大增量结合起来,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升我省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坚持“三化”并进取向。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对滞后,统筹发展的任务相当繁重。我们必须在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着力增强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城市发展的能力;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着力增强城市带动乡村、承载工业发展的能力;在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着力增强农业支撑工业、保障城市发展的能力,加快形成“三化”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生动局面。

三是坚持基础优先取向。基础条件薄弱,既是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制约,也是转型跨越发展的潜力所在。我们必须坚持把夯实基础放在全省发展的优先位置,突出交通、水利和城乡公用设施三大关键环节,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城乡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是坚持开放带动取向。开放开发是推进甘肃跨越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以思想的大解放引领观念的大更新,以市场的大开放促进资源的大开发。要充分发挥我省坐中连六和战略通道的区位优势,充分利用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等战略平台,充分营造有利于承接产业转移的良好环境,充分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走出去”、“引进来”步伐,在大开放中推进大开发,在大开发中实现大发展。

五是坚持创新驱动取向。创新是推动发展的不竭动力,是转型跨越的强大引擎。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科教资源比较丰富和创新能力比较强的优势,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挖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潜力,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使甘肃创新经济蓬勃发展、创新要素加速聚集、创新活力充分释放。

六是坚持绿色发展取向。甘肃生态具有多样性、脆弱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特点,推进绿色发展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坚持把加快发展同高效利用资源能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推广节约型生产方式、低碳型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模式,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七是坚持人才支撑取向。人才是富民兴陇的第一资源。我们必须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做到用足用好本土人才和引进吸收急需人才相得益彰、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统筹抓好、培养开发人才和选拔使用人才同步推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八是坚持产业富民取向。发展富民产业是破解我省城乡居民收入低、提高群众幸福指数的根本路径。我们必须把产业选择、项目建设和资源利用同富民惠民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劳务经济共同促活,着力拓宽富民产业发展的渠道空间;坚持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共同打造,着力提升富民产业发展的层次水平;坚持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和技术帮扶共同推进,着力营造富民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让富民产业铺天盖地,使强省与富民同步发展。

  3、必须深入实施的十大重点行动:

第一、联村联户行动。进一步在深入推进、创新方式、务求实效上下功夫,真正使这项行动成为机关作风转变的形象提升工程、教育培养干部的能力锻造工程、造福人民群众的德政民心工程。第二,多极突破行动。在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着力把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旅游文化、现代服务、农副产品加工和新医药及生物产业等培育成新的支柱性产业。加快兰白都市圈建设,推进东部四市整体融入关天经济区,促进河西经济区发展,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多极支撑的新格局。

第三、项目带动行动。在全省上下进一步树立和强化项目意识,不断提高谋划项目、争取项目和落实项目的能力。以大项目好项目拉动大投资、培植大财源、带动大就业、促进大发展。

第四、扶贫攻坚行动。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新十年扶贫攻坚的重大机遇,统筹各种资源力量,突出重点区域领域,科学制定时序进度,加大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力度,举全省之力打一场扶贫开发的攻坚战和整体战,切实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第五、全民创业行动。着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氛围,把丰富的人力资源变成人力资本,把分散的民间资金变成发展资本,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者变成有市场竞争力的创业主体,把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在较短时间内培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

第六、生态屏障行动。明确生态地位的全局性、紧扣国家的大战略,立足自身生态的脆弱性、采取有效的大举措,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重点生态区位治理为依托,以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为载体,以重点生态项目实施为抓手,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

第七、文化提升行动。着眼于建设文化大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龙头,着力在基础项目建设、文化精品创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下功夫,特别要充分发挥文化资源优势,倾力打造华夏文明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示范区,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努力把文化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断增强文化自我发展能力,提升文化竞争力,强化文化辐射力,扩大文化影响力。

第八、效能风暴行动。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提升干部素质、优化发展环境的迫切要求。要在全省各级机关掀起一场“效能风暴”,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精简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着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行风和政风评议活动,坚决整治庸懒散慢的现象,坚决整治中梗阻塞的问题,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破除一切不利于加快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服务开放、服务发展、服务基层的工作热情,进一步增进一切为了群众、真诚关心群众、有效帮助群众的思想感情,进一步焕发一心谋事、扎实干事、能够成事的创业激情,努力形成人人讲效能、处处创效能、事事高效能的浓厚氛围。

第九、和谐构建行动。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福祉,是加快发展的前提。要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与平安创建活动,加快构建多层次的治安防控体系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竭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生产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十、先锋引领行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坚持把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同提高执政能力结合起来,把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同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结合起来,真正把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锻造成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和时代先锋,为转型跨越、富民兴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就是努力实现:

三个翻番:

    经济总量翻番;财政收入翻番;城乡居民收入实现翻番。 

    六个提升:

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升;

    产业发展层次明显提升;  文化发展实力明显提升;

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

两个接近:

主要经济指标接近西部平均水平;

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程度接近西部平均水平。

一个缩小:

进一步缩小与全国发展的差距。

(三)主题的升华:

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是时代所需、民心所向、使命所系!

    向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号召: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一定要自觉承担起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不为任何困难所阻、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以勇于担当、善谋敢为的责任感,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发有为,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要求、无愧于人民愿望、无愧于岗位职责的光辉业绩!

 

 

 

甘肃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

 

    甘肃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11月25日至26日在兰州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总结了今年以来省委常委会的工作,审议通过了《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决议》。会议递补王涛、李政华为省委委员。

    省委书记王三运受省委常委会委托向全委会报告了一年来的工作,向大会作了《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讨论)》的说明,并在会议闭幕时发表讲话。

    刘伟平、冯健身、欧阳坚、罗笑虎、连辑、吴德刚、泽巴足、咸辉、张晓兰、虞海燕、李建华等省领导出席会议。

    王三运在报告中指出,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省委常委会团结带领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好中求快的总基调,注重在认真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积极作为,注重在准确把握宏观形势变化中主动作为,注重在转型升级中超前作为,注重在扶贫开发中全力作为,注重在深化拓展重要平台抓手中有效作为,注重在科学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中奋勇作为,全省呈现出经济平稳增长、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进步、开放不断扩大、发展动力增强的良好态势。一年来,省委常委会突出抓了“六件大事”。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加快转型跨越的具体思路,转化为推进富民兴陇的措施办法,转化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强大动力。二是率先垂范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活动内容上突出甘肃特色,在方式方法上突出领导带头,在整改落实上突出即知即改,组织指导和示范带动全省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效。三是精心谋划和组织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专题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调研谋划,完善配套政策,举全省之力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四是深化拓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坚持在营造浓厚氛围中扩大社会参与、在推进双向互动中确保干群受益、在落实重点任务中突破发展瓶颈,指导和推动“双联”行动进入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创新探索、深入推进的新阶段。五是奋力夺取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全面胜利,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有力有序有效应对了冬春连旱、岷县漳县6.6级重大地震和天水、陇南等市连续暴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六是积极筹备召开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议,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立足甘肃实际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提交这次全委会审议的《意见》讨论稿。省委常委会在突出抓好大事要事的同时,注重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一是着力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着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保持生动活泼政治局面;三是着力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四是着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是着力打造生态政策平台,不断加快“两型”社会建设;六是着力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努力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王三运在会议闭幕时的讲话中指出,改革是鲜明的时代主题,全面深化改革是大势所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的安排部署上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这次全委会议的部署要求,紧密联系各自实际,把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抓紧抓好,努力开创我省转型跨越、富民兴陇的新局面。要深刻认识到,全面深化改革是顺应时代要求的重大抉择,是破解发展难题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战略任务,牢牢抓住而不能忽视这一重大历史机遇,用足用好而不能错失这一重大历史机遇,充分释放改革带来的巨大红利,以改革的精神、思路和举措,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踏步赶上全国发展的进程。

    王三运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结合实际,号准脉搏,掌握规律,把好节奏,以科学的方式方法加以推进。要正确处理求实与创新的关系,做到戒怕求勇、戒懒求进、戒乱求严、戒浮求稳。要正确处理全面与重点的关系,把我们看准的、能干的事情先干起来,特别要把中央和省委已经明确的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同时抓紧制定出台具体的改革举措,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以点带面牵引和推动整体的改革、全局的改革、系统的改革。要正确处理规划与实践的关系,结合甘肃实际明确改革的方向和原则,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坚持服从大局、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这一改革方法,鼓励各地各行业加强实践探索,积累改革经验,降低改革成本。要正确处理为民与靠民的关系,做到谋划改革汲取群众智慧、推进改革凝聚各方力量、检验改革依靠人民评判,使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遍受益的过程。

    王三运强调,这次全委会审议通过的《意见》,从16个方面明确了62条具体改革措施,对我省各领域改革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系统地抓好贯彻落实。要坚持把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头戏”,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尽快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要着眼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着力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要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加快去行政化和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步伐,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推动企业实现产业经营集中化、公司治理现代化、产权构成多元化。要着眼激发非公经济发展的活力,加大力度废除相关的不合理规定和隐形壁垒,加大力度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加大力度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大力度强化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以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助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着眼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找准市场功能和政府作为的最佳结合点,一方面着力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另一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坚决做到“三个一律”,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各级自行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三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突出“三个导向”,即持续扩大直接融资,大力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融资工具;持续激发民间资本,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省各级各类项目建设;持续推进上市融资,加强对企业上市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指导协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特别是要把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为市政公用设施、高速公路、地方铁路、水利工程建设筹集资金。四是抓好民生领域改革。要抓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这个核心,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尽快摆脱城乡居民收入全国垫底的局面。要抓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个基本,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推进各项社保制度实现城乡对接、区域衔接,让群众享受到更直接更便利更有效的社会公共服务。要抓住城乡一体化发展这个关键,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农民各项财产权利,确保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五是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特别要围绕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各类技术创新要素向大型骨干企业和支柱产业集中,带动全省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水平的整体提升。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一批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王三运强调,全面深化改革,既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我们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既是一项攻坚克难的艰巨任务,又是我们立足新起点推动甘肃发展的重大机遇。面对这项开创性的事业,我们一定要有历史的担当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把握正确方向,凝聚改革共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作风保障,切实肩负起组织改革、推进改革、落实改革的重大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省委委员、省委候补委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同志;省法院、省检察院、武警甘肃总队、兰州大学的负责同志;省纪委常委;不是省委委员的市州和兰州新区负责同志;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部分人民团体、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分基层党代表参加会议。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推进实施三大战略

奋力开创武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在中国共产党武威市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火荣贵

(2011年10月26日)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中国共产党武威市第二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中国共产党武威市第三次代表大会,是在我市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大会的主题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城乡融合、工业强市和生态立市战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奋力开创武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确定这样的主题,是武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当前,武威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向未来,扩大经济总量、改变落后面貌、保障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任务更为艰巨。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更有能力,团结带领全市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各族人民群众,振奋精神、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奋力开创武威经济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良好、群众生活富裕的新局面!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

    市第二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是我们创新思路、抢抓机遇,努力夯实发展基础的五年;是我们突出重点、迎难而上,破解发展难题的五年;也是我们艰苦奋斗、不懈努力,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的五年。

    五年来,市委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四抓三支撑”的总体思路、区域发展战略和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奋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市委坚持以解放思想引领科学发展,在重新审视市情中不断完善发展思路,把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作为首要任务,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和生态安全战略,培育壮大支柱产业,推进金武一体化进程,保证抓党建、落实抓作风,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事业长足进步,民生有效改善,大局和谐稳定,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新的成就。

——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人民收入稳步提高。去今两年,全市多数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是武威建设项目最多、投资额度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综合效益最好的时期。2011年,预计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67.5亿元,是2006年的1.9倍,年递增11.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03亿元,是2006年的3.9倍,年递增3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0.3亿元,是2006年的2.2倍,年递增17.5%;大口径财政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分别达到20亿元、10亿元,年递增25.9%、26.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3053元、5188元,年递增11.8%、11.3%。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近期目标基本实现,生态恶化趋势有效遏制。2007年12月国家批准实施《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去年以来,面对重点治理欠账多、任务艰巨的严峻形势,全市改革创新,严格问责,狠抓落实,重点治理近期目标如期实现。蔡旗断面过水量连续两年超额实现了规划目标,达到2.6亿m3以上。今年,预计民勤盆地地下水开采量可控制在0.89亿m3,全市水资源配置总量比2006年减少7.1亿m3,新建设施农业10万亩,发展特色林果业12万亩,人工造林33万亩,封山沙育林草31万亩,启动实施了《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规划》。民勤盆地干涸51年之久的青土湖连续两年形成了人工季节性水面,目前达到10平方公里,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温总理称赞: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

    ——工业骨干项目加快建设,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去今两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位居全省前列。五年累计实施各类项目2211项,其中亿元以上项目164项。强力推进工业强市,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引进建设了电力、水泥、电石、新型建材、碳基材料、化工、食品加工和物流等方面的一批骨干项目。青啤武威60万千升啤酒、荣华易地搬迁技改、威龙10万吨葡萄酒堡、响水煤业300万吨洗精煤、八冶武威10万吨钢结构等重大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工业园区建成区达到47平方公里,比2006年增加32平方公里。交通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金大快速通道加快推进,金武高速、双营高速、永古高速和武西高等级公路建设进展顺利,在建高等级公路里程达412公里。新建、改造农村公路4482.2公里。全市公路通车里程达到8851.2公里,路网密度26.7公里/百平方公里。实施城区配网、西部农网完善等项目,构建电源网架,保障供电。中心城区由2006年的24.6平方公里扩大到30平方公里,城区人口由26万人增加到41万人。城市集中供热、火车站站房改扩建等工程建成运营。去年,启动了新城区建设。城市天然气入户、给排水工程进展顺利。体育馆、博物馆、影剧院、公共卫生综合服务楼、水务公共服务楼以及天马湖景观治理工程、热电联产等重点项目开工。县城和小城镇建设稳步推进,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增强。

    ——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生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城镇新增就业5.8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各类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成倍提高。扶贫攻坚力度逐年加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建成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12558套、66.5万m2,改造农村危房5.5万户。解决了62万人的饮水安全,建成农村户用沼气4.7万户。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学前幼儿入园率、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52.6%、95.6%、  73.2%。投入中小学校建设资金8.9亿元,新建、改建校舍79.3万m2。新办了兰州交大新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甘肃威龙葡萄酒业专修学院,武威职业学院纳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武威卫校并入职业学院,开启了武威发展高等教育的新阶段。公共卫生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逐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初步建立了市县乡三级文化基础设施网络,体育、广播电视和计划生育等事业全面发展,群众性文化活动蓬勃繁荣。

    ——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扎实开展。市委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推进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凝聚和调动了加快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支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依法依章履行职能,注重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依章活动。探索军民融合式发展新路子,市(区)县全部被命名为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持了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认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广泛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活动,公民思想道德素养和城乡文明程度逐步提高。

——社会管理不断加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严格落实稳定第一责任,清理化解了一批重大社会矛盾积案和涉法涉诉信访积案。“五五”普法规划全面完成,实施了平安武威创建活动第二个五年规划,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化食品药品监管,保障了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党的建设全面加强,领导能力不断提高。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党员干部,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正确鲜明的用人导向,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进急需紧缺人才526名。面向全国公开选聘工业园区管理干部,推行市直部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跨部门交流和内部轮岗制度,干部队伍活力增强。建立健全了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年度报告等制度,全面实施了党代表任期制。圆满完成了县乡和村“两委”换届,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坚持注重质量、改善结构,发展党员16838名。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158名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了责任追究。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提质增效年”活动,干部作风明显转变。

    五年来,武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新成就,是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广大党员和全市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是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驻武单位、驻武部队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我代表中共武威市第二届委员会,向所有积极参加、关心支持全市改革发展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到:

    ——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的重大战略部署。

    ——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化市情认识,完善发展思路,不断更新观念,改革创新,用先进理念指导实践。

    ——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立现代农业体系,加快发展,扩大经济总量,增强综合实力,夯实发展基础。

    ——必须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植树造林,防沙治沙,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心为民谋取利益,扩大就业,解决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

    ——必须坚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必须坚持以发展凝聚人心、用项目衡量政绩,正视差距、直面矛盾,弘扬正气、敢于担当,强化责任、只争朝夕,治庸治懒、改进作风,艰苦奋斗、真抓实干,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为清醒地认识到,实现全市跨越式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发展的因素还很多。在全省加快发展的大格局中,武威整体发展水平低,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经济总量小,经济实力弱,人均水平低,财政十分困难;经济结构层次低,工业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重大项目和骨干企业少;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严重匮乏的条件没有根本改变,石羊河流域治理任务长期而艰巨;城镇化水平低、带动农村能力弱,农村基础条件差、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保障改善民生任重道远;改革开放水平低,各种矛盾叠加交织,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未能有效破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薄弱。特别是一些干部,思想观念陈旧、作风浮夸、行政能力弱,责任意识不强、缺少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懈怠推诿行为突出、缺乏真抓实干的精神和作风。这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制约武威跨越发展,必须下决心解决和整治。

    二、今后五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当前,全市进入了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产业发展力度加大、经济实力增长加快、发展成效日益显现的新阶段。实现武威跨越式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必须把武威的发展置于国际国内大背景下去思考,放在全省跨越式发展的大格局中来谋划。未来国际国内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为武威实现借力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国家出台了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甘肃发展和藏区发展等重大政策,继续支持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防沙治沙和生态恢复建设,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循环经济和金武一体化规划,为我市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省政府批准实施《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总体规划》,更为我们推进跨越式发展提供了特殊的政策支持。东部沿海地区资源型产业和高载能产业向西部地区加速转移,有利于我们利用区位条件,发挥土地、光热、风能和农产品资源丰富、人力资源富余的比较优势,招商引资。近两年开工建设的一批重大工业、能源、交通、水利项目,为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纵观全局,我们面临的战略机遇期没有变、主要矛盾没有变、主要任务也没有变,全市仍处在扩大总量、调整结构、构建骨架、夯实基础、强化保障、加快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阶段。我们必须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必须紧紧抓住机遇而不可丧失机遇,开拓创新而不可因循守旧,真抓实干而不可敷衍塞责,真正把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中心任务,全力奋斗。

今后五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区域发展战略和跨越式发展总体要求,坚持以发展凝聚人心、用项目衡量政绩,大力实施城乡融合、工业强市和生态立市战略,培育壮大支柱产业,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促进金武一体化进程,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抓党建、落实抓作风,奋力开创武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是:经济总量保持两位数增速,主要经济指标比2011年翻一番、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16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600亿元,年递增14%;工业增加值达到300亿元,年递增2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总计达到2000亿元;大口径财政收入达到50亿元、一般预算收入达到25亿元,年递增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00亿元,年递增17.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4100元、10000元,年均递增13%、14%。努力把武威建成全省重要的能源化工、制造业和农产品基地,西北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节点区,全国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国家级生态恢复示范区。

实现以上奋斗目标,要重点抓好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竭力实施城乡融合战略,构筑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制度。竭尽全力实施《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总体规划》,按照“交通轴+葡萄串+生态绿地”的模式,建成金大快速通道,构建核心区脊椎和主动脉,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组团发展,形成“一轴双城三组团”的主体布局,构筑城乡一体化新格局。一是以金大快速通道为骨架,建设通组团和园区、通乡镇和旅游景区与通村组的“三级”干支公路网络,衔接高速公路、铁路、航运,形成承东启西、接南连北的交通枢纽,实现空间融合。二是以凉州城区、大靖新城和永丰组团、黄羊组团、土门组团核为中心,加快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乡服务功能,实现公共资源共享,形成承载能力强、功能设施全的中小城镇集群,加速城乡融合,提高城镇化水平。三是以工业产业园区和物流中心为载体,加快特色产业聚集,建设企业规模大、产业竞争力强的工业集群,提高核心区工业化水平。四是以绿洲区域为基地,建设节水效益好、科技水平高、增收能力强的设施农牧业集群,发展现代农业。五是以“一个生态绿轴、六条水源涵养廊道、多个生态协调区”为主体功能区,造林绿化、防沙治沙,构建城乡核心区生态安全体系。六是以居民素质不断提升为目标,推进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探索建立新型社会管理体系,着力创建精神文明示范区。促进全民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转变、城市与农村融合、工业文明与农业文明融合,实现城乡共建共享和繁荣进步。七是以统筹城乡基层党建示范区建设为重点,推动核心区党组织融合共建、党员队伍融合共管、党建资源融合共享、党建工作与核心区建设融合共进,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核心区加快建设。

    积极推进天祝县融入兰白经济圈,依托资源、区位优势,以金强河道综合治理开发为骨架,建设金强川经济综合发展核心区,带动藏区跨越发展。以民勤县城和红沙岗为中心,围绕民武路、民昌路建设核心经济区,促使全县产业、人口向城镇、工业区和绿洲片带集中,实现率先发展。协同实施金武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加快推进金武一体化进程。

    (二)全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没有工业的跨越式发展就没有武威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强市,坚持引项目、找矿藏、建园区、上规模、增效益,构建具有比较优势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体系。一是全力以赴建设工业骨干项目,形成特色产业链条。大力发展能源工业,加大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力度,重点建设煤炭、电力等能源项目。加快发展化工、冶金、碳基新材料、电石和建材等项目,延伸产业链。积极发展车辆制造、家电、光伏组件、机械制造等项目,建设制造业基地。改造提升食品工业,重点发展以啤酒、葡萄酒为主的酿造业,肉奶、果蔬和休闲保健食品加工业。二是提升工业园区建设水平。科学规划,集中布局、聚集产业、企业化运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环境,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寻风而动,主动出击,改进招商引资方式,健全激励机制,引强入武。特别是要引进一批高利税、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大项目、好项目。四是支持中小企业做强。落实优惠政策,营造公平、宽松的环境,培育壮大一批中小企业。切实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实力。五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开发推广资源节约和替代、回收处理技术,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环保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约、清洁、安全发展。六是加快服务业发展。建成武南煤炭集疏运中心、黄羊众远公铁联运物流中心、武威综合物流园区、古浪国际物流园,构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发展现代物流业。创建A级旅游景区,建设星级宾馆等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监管,着力打造历史文化游和生态观光游等特色品牌。七是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大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力度,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大力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公用事业信息化。加强农业信息化产品推广,推进“数字城市”建设,提高全社会信息化水平。

    (三)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推进生态持续好转。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中心,打好“三套组合拳”,破解“结构性缺水”命题。遵循“南护水源、中调结构、北治风沙”的方针,统筹抓好节水、造林、治沙、防污四个重点,探索建立“国家有投入、科技做支撑、农民有收益”的生态建设长效机制,促进生态持续好转。一是以实现民勤蔡旗断面下泄水量达到2.9亿m3以上、民勤盆地地下水开采量减少到0.86亿m3目标为重点,全面实施节水、调水、人影工程和设施农业建设等重点治理措施,完成水利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提前五年实现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远期目标。到2016年,全市年用水量控制在16.46亿m3以内,地下水年开采量控制在4.84亿m3以内,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8%。二是以民勤西线、北线,凉州、古浪民调渠沿线为重点,加大防沙治沙力度。完成《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规划》,推进天龙百万亩生态林建设项目。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将治沙生态林承包给农民管护经营,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三是以交通路网为骨架,农田地埂、渠道为网络,重点建设高标准生态经济型防护林网。四是以围栏封育、“三化”草原治理、生态移民为重点,加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保护。严格实行禁止开荒、禁止打井、禁止放牧、禁止乱采滥伐的规定,落实国家草原生态补助奖励等政策,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高生态系统自我恢复功能。五是以建设祁连山冰川湿地和民勤青土湖旱区湿地、红崖山水库区域湿地、黄案滩荒漠湿地为重点,加大湿地保护恢复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六是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为重点,实施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严格保护饮用水源,确保环境安全。

    (四)实现农业结构调整新突破,加快新农村建设。突出调结构、修公路、兴水利、建新房、抓扶贫、促增收,建立“设施农牧业+特色林果业”的主体生产模式,实现传统农业向节水高效农业的跨越,加快建设新农村。一是大力发展设施农牧业。着力培育壮大以日光温室为主的瓜菜业,2016年达到20万亩;以养殖暖棚为主的畜牧业,达到30万亩;以葡萄、红枣、优质梨、枸杞为主的特色林果业,达到100万亩以上;建设灌区节水高效农业、山区旱作农业现代农业区。力争实现户均2亩棚、2亩经济林,人均1亩节水高效大田,农民人均纯收入翻一番的目标。二是加快新农村建设。制定实施村镇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改造农村危房20万户,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沼气建设,推进“一建三改”工程。整治、美化农村居住环境。继续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农村省级示范县和市级示范村建设。三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着力提高设施农业生产技术,加大对节水高效农业、旱作农业新技术和农作物、畜禽优良品种的引进推广力度,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大力开展农民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农民50万人次。四是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基本实现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统筹抓好龙头企业与原料基地建设、生产加工与市场流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化组织。实施品牌战略,推行标准化生产,健全完善农业营销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五是加大扶贫开发和生态移民力度。建成“张哈”扶贫开发省级试验示范区,加大祁连山北坡浅山贫困片、黄灌区贫困片、沙漠边缘贫困片项目扶贫力度。转变扶贫方式,实施工业扶贫。培育设施农牧业、特色林果业、旱作农业等主导产业,着力改善贫困片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采取劳务移民、教育移民等方式,推进生态移民。加快实施海拔2800米以上高深山区农牧民“下山入川”工程,建成古浪黄花滩生态移民暨扶贫开发项目,力争移民7万人。

    (五)加快设施条件建设,夯实长远发展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成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一是加强交通运输设施建设。通过改善交通条件,提升发挥区位优势。建成永古、双营、金武高速,实现省、市际通道高速化。开工建设民武高速公路、华藏寺至天堂寺公路、民勤县城至红沙岗一级公路、民调渠沿线防沙治沙旅游公路。升级改造通县、通乡公路,乡镇、村通公路率达到100%,通油路率分别达到100%、95%。到2016年,全市公路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路网密度增至45.3公里/百平方公里。争取增建干塘至武威二线、兰州至张掖高速铁路中川至武威段。二是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专项县建设项目,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形成灌区末级渠系配套。建成杂木河毛藏寺水库及杂木河供水工程、石门河引水和大通河防洪工程等重点项目。完成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等河道整治和红崖山等水库淤积治理,增强石羊河流域水资源调蓄能力。三是加快电网设施建设。坚持负荷增长与电网建设、电网与电源建设同步,新建一批输变电工程,实施配电网络改造,提升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城市新区和设施农牧业供电保障能力。四是提升城镇建设水平。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着力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完善凉州新城区规划设计,加快新城区建设。改造老城区,完成城区道路改造、污水处理、城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恢复工程。完成天马湖生态景观治理、海藏湖生态治理、天马广场改造提升等城市绿地景观工程,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加快县城、大靖新城和武南、黄羊、红沙岗、炭山岭等重点城镇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六)统筹发展社会事业,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实现教育公平。抓好武威职业学院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凉州区职业中专国家级中职示范学校、民勤教育城、大靖职教中心和凉州城区中小学校、农村幼儿园、农村寄宿制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办好兰州交大新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甘肃威龙葡萄酒业专修学院,加快凉州城区和黄羊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全市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民族教育和民勤县总体办学指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基本普及14年基础教育,进入全省教育强市行列。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城乡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成公共卫生综合服务楼、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县区级医院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满足群众医疗卫生需求。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激励全民创业,大力扶持城乡居民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群体自主创业。新增城镇就业6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提高劳动力素质,扩大有组织输出规模,力争每年输转城乡劳动力40万人次,实现劳务收入40亿元以上。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加快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扩大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推进工伤、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完善新型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加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力度,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适应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把文化繁荣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为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有力舆论支持、良好文化条件。一是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人心,不断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二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建成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影剧院、科技馆等设施,逐步实行“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加快乡村文化、体育阵地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三是着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体制改革,落实优惠政策,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以繁荣文化旅游市场为着力点,创作高尚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积极保护、挖掘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进现代传播能力体系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建设,建成武威新闻中心,发挥主流媒体作用。

    (八)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改革开放水平。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探索建立适应跨越式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产业发展、资源供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公共资源行业管理“市区合一”体制,建立城镇、乡村、园区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推进街道、社区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乡镇机构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二是深化水权水价改革。形成水价制度、水资源配置管理和水权交易模式,实现水资源商品化,推动水资源从高耗水、低效益向低耗水、高效益行业的优化配置。三是创新金融服务。密切银政银企合作,广开融资渠道,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提升上市公司,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中小企业、城市建设融资平台,发展保险事业,形成普惠金融体系,强化金融保险服务。四是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围绕建设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依托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民生结合。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技知识宣传普及。五是管好用活国土资源。坚持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并重,统筹利用城乡土地,建立投资、用地协调机制,完善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开发和出让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土地资产收益,用活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压减耕地特殊政策,全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工业用地。积极实施“以土地换项目”政策,对投资建设骨干工业项目的企业,在新城区优惠供给与投资、效益相匹配的土地,用于企业发展服务业和建设生活基地,促进新城区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和委员的主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阶层关系和谐发展。支持工商联发挥职能作用,引导扶持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共同推动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高度重视民族和宗教工作,维护藏区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对台和侨务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国防动员、人民防空、民兵和预备役建设,做好双拥共建和兵役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法治市。扎实开展“六五”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素质。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和社区事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和完善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依法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创新发展社会管理主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集中整治,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行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哄抬物价、非法传销等违法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逐步稳定就业、生活。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综合防范和抵御能力。深入实施平安武威创建活动,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网络管理,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不稳定事件,提高治安防控体系水平和运行保障能力。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经济领域犯罪和毒品犯罪。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坚持以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用群众工作的立场、理念、方法处理群众诉求,变上访为下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大矛盾排查调处力度,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完成历史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任,实现奋斗目标和任务,关键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示范引领,靠各级干部创新实干。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执政能力,严管干部、善待群众,着力建设能够担当跨越发展重任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改进工作作风,推动跨越发展。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思想政治建设是党的建设的灵魂。把理论学习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扎实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化为推动武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市场经济、城乡融合、项目建设、新兴产业、生态保护、社会管理、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发达地区学习,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学以创业。

    思想的领先是最重要的领先,观念的滞后是最致命的滞后。要勇于解放思想,不断更新观念,坚决破除束缚跨越式发展、阻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思维定势,坚决打破安于现状、固步自封、墨守成规的惯性思维,坚决克服夜郎自大、自满懈怠、停滞不前甚至嫉贤妒能的不良现象,坚决清除不利于甚至阻碍发展的“潜规则”、“老惯例”。在全体党员干部中树立勇于创新、锐意进取,见贤思齐、奋发有为,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取向。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完善和落实党委议事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纠正和制止有分工、不负责,作决策、不落实的现象,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执行力。

    (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和推动跨越式发展的能力。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以发展凝聚人心、用项目衡量政绩,旗帜鲜明地树立和落实重品行、重实绩、重公论的用人标准与导向。紧紧围绕实现跨越式发展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聚人才。注重从实施“三大战略”、培育壮大支柱产业,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主战场和基层一线选用干部。着力选拔推动跨越发展有胆识、有本事、有成就的优秀干部,坚决不用那些安于现状、得过且过、庸庸无为的干部;着力选拔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为人正派的优秀干部,坚决不用那些拉关系、耍滑头、品行不端的干部;着力选拔一心为民、埋头苦干、长期扎根在基层和艰苦地方的优秀干部,坚决不用那些做表面文章、心浮气躁、作风不实的干部。对埋头苦干、狠抓落实、贡献突出的干部要给予褒奖、重用,对热衷空谈、不干实事、一事无成的干部要教育、诫勉,及时调整和处理。真正使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有舞台,让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腾位子,培养造就干净、干事的领导干部队伍。

    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差额选任制度,加大干部公选和交流力度,面向全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干部交流机制并逐步常态化。对重要部门、重点岗位的干部实行重点配备、重点监管。探索建立与“市区合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干部配备管理机制。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坚持选派后备干部和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园区、企业、乡村和重点项目锻炼。加强和改进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发挥老干部的作用。以提高创新实干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科学发展理念的教育和领导推动发展能力的培养,认真实施基层干部“科学发展主题培训行动计划”。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改进考核评价办法,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健全和落实不称职干部问责、退出机制。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实施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人才开发计划为重点,以完善和落实更加灵活、开放、务实、管用的人才政策为突破口,以开发和引进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为着力点,全面落实武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不拘一格,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境界、更大的气魄,广开选贤之门,拓宽任能之路,为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全面加强和改进农村、街道社区、机关、学校、非公企业、新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党建工作,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工作方式、活动载体和活动内容,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新路子。突出抓好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选准配强书记,加强教育管理,坚决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班子。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选拔大学生到村任职工作。严格发展党员标准和程序,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完善基层党员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和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关怀帮扶机制。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等制度,落实党代表任期制,深入实施“四议两公开”制度,提高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化水平。

    坚持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紧密结合跨越式发展实践,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本职争优秀。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做解放思想的表率、推动发展的表率、真抓实干的表率、联系群众的表率,真正形成党组织带动所在单位、领导带动干部、党员带动群众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水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加大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拖着不办的行为。对于腐败分子,无论是谁,无论有多大的势力、多硬的后台,都要一查到底,严厉惩处,决不手软。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严厉查处利用人事权、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着力查处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产权交易、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从严查处项目、资金管理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和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整治妨碍和破坏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为了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设置障碍、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丧失发展机遇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深入开展对教育收费、医药医疗购销、惠民、强农政策落实和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防范和抵制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党政正职不具体分管人事、财务、招投标等工作和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由集体决定的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加强对用权行为的监督,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确保权力在监督下实施、在阳光下运行。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利。

    (五)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本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掌握群众工作方法,重心下移、深入基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诚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坚持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大力弘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甘肃精神,反对空谈、崇尚实干,说了就算、定了就干、干就干好,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沽名钓誉、不切实际、搞形式主义。清除“文山会海”,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活动,真正把精力集中到抓落实、办实事、破难题上。坚持治庸提能力、治懒提效率、治散正风气,坚决克服和纠正不负责任、大而化之,回避矛盾、八面讨好,虚于应付、不求实效等不良习气。加大对作风建设的督查力度,严格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问责追究,切实解决机关和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领导干部、领导机关做起,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不勤政也是腐败”的理念,抓落实、重实效,以过硬的作风带动全体干部作风转变,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证。

同志们,站在新的发展起点,我们满怀豪情、肩负神圣使命。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党员和各族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加快武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以更加丰硕的发展成果造福武威人民而努力奋斗!

 

 

 

市委三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召开

 

市委三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12月26日至27日召开。会议强调,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改革创新,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全力深化改革,推进武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为实现同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武威而努力奋斗。

  市委书记火荣贵受市委常委会委托向全委会报告了一年来的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传达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了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的工作,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武威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决议》,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了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

  市领导刘存禄、李志勋、王扎东、李明生、李世英、曹永建、李学民、周晓红、郑绍平、杨得中等出席会议。

  火荣贵在报告中指出,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市委常委会团结带领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围绕实现“五年翻番”和与全省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发展凝聚人心、用项目衡量政绩,不拘一格用人才、无中生有抓项目,竭力实施城乡融合、工业强市、生态立市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自加压力、真抓实干,全力推动科学发展、转型跨越、赶超进位、富民强市、构建和谐,全市呈现出经济快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效益显著提升、生态持续好转、民生有效改善、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良好态势,主要做了十一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思想动力。第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竭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强力推进主体生产模式,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新融资服务,预计全年实现生产总值达到401亿元、增长14.5%。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8.2亿元、增长26%,公共财政支出132亿元、增长8%。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达到17860元、7178元,增长16%、17%。三次产业结构为22.5∶45.1∶32.4。第三,坚持无中生有抓项目,夯实发展基础。树立大资源、大市场理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努力营造“能赚钱、不受气、条件好”的发展环境,“以土地换项目”、“以资源换项目”,深入实施“项目带动行动”,强力推进“3341”工程建设,集中建设了一批大项目好项目。第四,全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坚持以城乡融合发展理念统领全市总体规划,以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建设带动全面发展。第五,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坚持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推进生态建设屏障行动。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中心,按照“压减农业用水、节约生活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保证工业用水”的思路,着力破解“结构性缺水”命题,统筹抓好节水、造林、治沙、防污四个重点,完善“国家有投入、科技做支撑、农民有收益”的生态建设长效机制。第六,着力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坚持民生优先,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实施民生工程,让群众更多更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列26件实事和市列10件实事全部完成。第七,深入推进平安武威建设,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攻坚,加强基层社会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公共安全管理,强化藏区稳定机制和基础工作,保持了天祝藏区和谐稳定发展。第八,着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保持了团结奋进的局面。支持市人大、市政协依法依章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认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了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第九,扎实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特色文化市建设不断加快。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第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作风建设成效显著。坚持严管干部、善待群众,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第十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扎实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前期准备工作。

  火荣贵在27日上午大会讲话中指出,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准确把握形势,坚持改革创新,稳中求进,加快发展,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至关重要。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世界经济延续缓慢复苏态势,我国经济在极为错综复杂的形势下,保持了稳中求进、稳中向好,增强了我们推动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但国际环境波谲云诡,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需要我们沉着冷静、积极应对。综合判断、辩证分析,当前我们面临的发展形势,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确定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发展速度、发展方式、目标任务,要深刻理解党中央和省委的科学论断,立足市情,结合实际,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要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安全相协调,坚持增加经济总量与提高质量并重,坚持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同步,坚持加快经济发展与大幅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并举,保持国内生产总值合理增长。

  火荣贵指出,做好明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改革创新、稳中求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促发展、促转方式调结构。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安全相协调,增加经济总量与提高质量并重,强化发展基础,壮大经济实力。坚持实施工业强市、城乡融合和生态立市战略,着力改善民生。强化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作风,抢抓机遇,狠抓落实,确保深化改革顺利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良好发展态势。

  火荣贵强调,明年重点要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大力推进转型跨越,提高发展速度与质量。一要坚持无中生有抓项目,始终把项目建设作为转型跨越的根本出路和基本方法,牢固树立项目意识,深入实施“3341”项目工程,持续加大项目谋划争取实施和招商引资力度,确保在建项目规模保持在1000亿元以上。二要发展壮大工业经济,坚持引项目、找矿藏、建园区、上规模、创品牌、增效益,围绕打造5个销售收入百亿元的企业、5个销售收入百亿元的产业园区、10个百亿级产业链,培育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液体经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建材工业、特色化工、汽车装备与进出口等支柱产业,加快构建新型工业体系。要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支持骨干项目和重点企业做强做大,确保新能源发展跨上新台阶,着力提升园区建设水平,实现找矿行动新的重大突破,全面加强企业管理。三要以强力推进主体生产模式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明年设施农牧业累计要达到70万亩以上,实现户均两亩棚的目标;新增特色林果业32万亩,累计达到120万亩。四要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建成黄羊公铁联运物流中心、万嘉国际广场、金沙物流园等重点物流项目。加快建设同威武威煤炭集疏运中心。办好“中国葡萄酒城第二届葡萄酒节”,推动葡萄酒文化产业发展。第二,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中央和省委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总体部署。在深化改革进程上,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两先一放一管”要求,把已经明确的事先做起来,把认准的事先干起来。对符合武威实际且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务实管用的改革措施,要坚定不移,强力推进。要努力“摸着石头过河”,充分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观能动性,鼓励创新创造。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决议》,明确了当前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要逐一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稳扎稳打,正确、准确、有序、协调推进。要创新投资融资机制,引进各类银行、证券公司和股权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机构、开办业务。要加快建立土地统筹使用机制,坚持管好用活土地和矿产资源,“以土地换项目”、“以资源换项目”。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和民生科技试点市建设,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政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科技支撑能力。要着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黄金节点”,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第三,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要优化城乡空间开发格局。建立凉古核心区、民勤县域核心区、天祝县域核心区三大核心区为主体的空间发展格局。要加快城乡规划修编工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扶贫开发方式,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第四,突出民生优先,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要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在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上求突破。要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突出就业创业,着力解决住房问题,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倾力办好民生实事。第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持续好转。加快石羊河流域治理,确保提前五年完成后期治理任务。要深化水权水价改革,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完善以水权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加大林业建设力度,实施一批重大生态项目,严格落实“五禁”规定,加快推进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创新沙产业发展模式,大力推广工业治沙模式,加快沙漠特色养殖和林果、药材种植产业。坚决治理环境污染,实现污染治理的全防全控。第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改革、发展、稳定三位一体,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意识,立足发展抓稳定、依靠项目抓发展、抓好稳定促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推进平安武威、法治武威、和谐武威建设。

  火荣贵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不断改进作风。要加强理论武装,不断解放思想。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强化反腐倡廉建设。要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解决精神不振、能力不足的问题,破除特权思想。要强力推进效能风暴行动,建立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做好岁末年初的工作,火荣贵要求,一要全力抓好《决议》的落实。二要科学确定明年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三要坚持“冬日无闲”。四要抓好项目争取和招商引资工作。五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六要维护社会稳定。七要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八要切实加强节日供应和市场监管。九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李志勋在27日上午的大会讲话中指出,做好明年全市经济工作,必须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提出的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抢抓难得发展机遇、找准改革着力重点、突出发展主攻方向,准确把握国家和省上投资导向、支持重点,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努力实现明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要客观估价今年工作成绩,切实增强转型跨越的信心和决心。要准确把握面临的形势,全力做好明年的工作。要咬定项目建设不放松,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坚持无中生有抓项目不动摇,以“3341”项目工程为总抓手,切实抓好项目的谋划争取工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狠抓项目落地和组织实施,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建设新型工业体系。抓好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加大矿业勘探开发力度,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强化调度保障。要全力实施城乡融合战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加快路网和公共服务示范点建设,加强重点城建项目建设,以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建设带动全面发展。要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石羊河流域后期治理,深化水权水价改革,实施好重点林业生态项目,抓好环境保护工作。要全面推进主体生产模式,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大幅增加。加快扶贫开发进程,加大劳动者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力度。要围绕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黄金节点,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积极发展金融服务业。要抓好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工作,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确保物价基本稳定,全面推进平安武威建设。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增强转型跨越发展的动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管好用活国土资源,积极探索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理顺市区城建管理体制,推进财税管理改革,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扩大开放开发。

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不是市委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纪委常委、县委书记、县长,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武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分企业负责人,市第三次党代会部分基层党代表参加会议。

 

 

 

甘肃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学习

 

一、会议主题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全省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各族人民凝心聚力、抢抓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大业,为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会议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围绕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不断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深入实施“四抓三支撑”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战略,更加注重开放开发、更加注重转型转移、更加注重创新创业、更加注重民族民生、更加注重安全安定,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建设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三、会议精神

(一)必须牢牢把握“一项重大使命”,始终坚持“八个发展取向”,深入实施“十大重点行动”。

1、必须牢牢把握的一项重大使命,就是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这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望和使命的重托,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既是为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打下决定性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必须长期为之奋斗的不懈追求。

2、必须始终坚持的八个发展取向:

一是坚持好中求快取向。推进又好又快发展是我省面临的首要任务。我们必须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在发展中加快转型、在转型中加快发展。要着力把做大经济总量同提高发展质量结合起来,把调整优化存量与引进扩大增量结合起来,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升我省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坚持“三化”并进取向。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对滞后,统筹发展的任务相当繁重。我们必须在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着力增强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城市发展的能力;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着力增强城市带动乡村、承载工业发展的能力;在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着力增强农业支撑工业、保障城市发展的能力,加快形成“三化”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生动局面。

三是坚持基础优先取向。基础条件薄弱,既是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制约,也是转型跨越发展的潜力所在。我们必须坚持把夯实基础放在全省发展的优先位置,突出交通、水利和城乡公用设施三大关键环节,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城乡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是坚持开放带动取向。开放开发是推进甘肃跨越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以思想的大解放引领观念的大更新,以市场的大开放促进资源的大开发。要充分发挥我省坐中连六和战略通道的区位优势,充分利用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等战略平台,充分营造有利于承接产业转移的良好环境,充分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走出去”、“引进来”步伐,在大开放中推进大开发,在大开发中实现大发展。

五是坚持创新驱动取向。创新是推动发展的不竭动力,是转型跨越的强大引擎。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科教资源比较丰富和创新能力比较强的优势,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挖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潜力,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使甘肃创新经济蓬勃发展、创新要素加速聚集、创新活力充分释放。

六是坚持绿色发展取向。甘肃生态具有多样性、脆弱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特点,推进绿色发展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坚持把加快发展同高效利用资源能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推广节约型生产方式、低碳型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模式,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七是坚持人才支撑取向。人才是富民兴陇的第一资源。我们必须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做到用足用好本土人才和引进吸收急需人才相得益彰、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统筹抓好、培养开发人才和选拔使用人才同步推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八是坚持产业富民取向。发展富民产业是破解我省城乡居民收入低、提高群众幸福指数的根本路径。我们必须把产业选择、项目建设和资源利用同富民惠民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劳务经济共同促活,着力拓宽富民产业发展的渠道空间;坚持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共同打造,着力提升富民产业发展的层次水平;坚持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和技术帮扶共同推进,着力营造富民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让富民产业铺天盖地,使强省与富民同步发展。

  3、必须深入实施的十大重点行动:

第一、联村联户行动。进一步在深入推进、创新方式、务求实效上下功夫,真正使这项行动成为机关作风转变的形象提升工程、教育培养干部的能力锻造工程、造福人民群众的德政民心工程。第二,多极突破行动。在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着力把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旅游文化、现代服务、农副产品加工和新医药及生物产业等培育成新的支柱性产业。加快兰白都市圈建设,推进东部四市整体融入关天经济区,促进河西经济区发展,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错位发展、多极支撑的新格局。

第三、项目带动行动。在全省上下进一步树立和强化项目意识,不断提高谋划项目、争取项目和落实项目的能力。以大项目好项目拉动大投资、培植大财源、带动大就业、促进大发展。

第四、扶贫攻坚行动。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新十年扶贫攻坚的重大机遇,统筹各种资源力量,突出重点区域领域,科学制定时序进度,加大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力度,举全省之力打一场扶贫开发的攻坚战和整体战,切实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第五、全民创业行动。着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氛围,把丰富的人力资源变成人力资本,把分散的民间资金变成发展资本,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者变成有市场竞争力的创业主体,把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在较短时间内培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

第六、生态屏障行动。明确生态地位的全局性、紧扣国家的大战略,立足自身生态的脆弱性、采取有效的大举措,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重点生态区位治理为依托,以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为载体,以重点生态项目实施为抓手,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

第七、文化提升行动。着眼于建设文化大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龙头,着力在基础项目建设、文化精品创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下功夫,特别要充分发挥文化资源优势,倾力打造华夏文明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示范区,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努力把文化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断增强文化自我发展能力,提升文化竞争力,强化文化辐射力,扩大文化影响力。

第八、效能风暴行动。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提升干部素质、优化发展环境的迫切要求。要在全省各级机关掀起一场“效能风暴”,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精简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着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行风和政风评议活动,坚决整治庸懒散慢的现象,坚决整治中梗阻塞的问题,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破除一切不利于加快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服务开放、服务发展、服务基层的工作热情,进一步增进一切为了群众、真诚关心群众、有效帮助群众的思想感情,进一步焕发一心谋事、扎实干事、能够成事的创业激情,努力形成人人讲效能、处处创效能、事事高效能的浓厚氛围。

第九、和谐构建行动。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福祉,是加快发展的前提。要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与平安创建活动,加快构建多层次的治安防控体系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竭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生产安全、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十、先锋引领行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坚持把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同提高执政能力结合起来,把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同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结合起来,真正把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锻造成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和时代先锋,为转型跨越、富民兴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就是努力实现:

三个翻番:

    经济总量翻番;财政收入翻番;城乡居民收入实现翻番。 

    六个提升:

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升;

    产业发展层次明显提升;  文化发展实力明显提升;

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

两个接近:

主要经济指标接近西部平均水平;

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程度接近西部平均水平。

一个缩小:

进一步缩小与全国发展的差距。

(三)主题的升华:

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是时代所需、民心所向、使命所系!

    向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号召: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一定要自觉承担起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不为任何困难所阻、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以勇于担当、善谋敢为的责任感,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发有为,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要求、无愧于人民愿望、无愧于岗位职责的光辉业绩!

 

 

 

市委宣传部传达贯彻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精神

 

12月6日,市委宣传部召开全体干部会议,传达学习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精神。会上学习了市委书记火荣贵在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武威市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剖析》、《武威市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汇编》内容,运用近三年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查处的发生在我市领导干部当中的几起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干部。

会议要求,宣传思想战线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运用集中剖析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干部,不断加强反腐倡廉能力建设,牢记宗旨、清正廉洁,奋发进取、攻坚克难,为全力推进武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会议强调,要强化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全面系统学习,真正掌握精神实质,切实把握系列讲话精神的思想特征、理论特征、实践特征和时代特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领导干部要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清正廉洁、敢于担当、勇于任事。要强化制度建设。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完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使其有效管用。要在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上下功夫,严格按制度办事,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强化责任制落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既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又要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全体班子成员都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具体的科室、人员。要强化作风建设。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整改,不断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双十条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开展好效能风暴行动“回头看”,巩固成果。要强化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宣传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教育全市党员干部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清正廉洁、勤政务实。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曹永建主持会议并讲话。

 

 

 

中央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

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甘肃省委双十条规定

 

    1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作出重要批示。23日,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对此专门作了强调。这是指导全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新要求,是坚持党的执政为民理念、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一项重要举措。现结合甘肃实际,就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带头厉

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勤俭意识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是党长期坚持的一项方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对我们甘肃这样一个欠发达地区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各级各单位要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作风建设绝非小事,事关党的生死存亡;铺张浪费绝非小事,事关党风政风社风;特权思想绝非小事,事关党群干群关系;吃喝应酬绝非小事,事关党和政府形象、领导干部威信和精力,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坚持从现在做起,从“两会”和春节抓起,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狠刹奢靡浪费之风,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科学发展上、用在改善民生上、用在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上。各级党委要以作风建设为主题,以民主生活会、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为主要形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上来。宣传部门要强化宣传教育和引导,大力营造崇尚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氛围。省委常委、省级干部要带头落实,为各级干部作出表率;省级机关要带头落实,为基层作出表率;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为广大干部群众作出表率,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的转变,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蔚

然成风。

  二、各类会议要简约俭朴。省“两会”要严格贯彻节约简朴原则,代表委员一律吃自助餐,不安排任何形式的宴请,也不准在会外请吃、吃请,让人民群众从良好会风中感受到新变化新气象。其他各类工作会议要从严控制,强化计划管理。会务要简约简朴,压缩规模,缩短会期,降低成本,不准随意提高会议规格,严禁以会议之名发放补贴和纪念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要从“两会”做起,立见成效,努力改进会议会风。

  三、节庆活动要从简安排。坚持移风易俗、文明过年。除党政军团拜会、党外代表人士迎新春茶话会、专家和离退休老同志座谈会外,严格控制各种名义的团拜活动。单位迎新茶话会不得邀请商业演出助兴,不准借团拜之名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公款消费娱乐活动。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不准用公款拜年、送礼。其他必要的节庆活动要从简务实,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文化内涵,不准竞相攀比搞豪华型、讲排场的节庆活动。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督促各地各单位规范节庆活动,有效防止节日浪费和腐败。

  四、公务接待要狠刹浪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嘴巴上的腐败。公务接待既要周全热情,更要节俭节约,不准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到商务酒店接待。除重要外事、招商活动外,其他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从简安排,一般以自助餐为主、以地方菜为主,不超过四菜一汤,不上烟酒,并从实际出发能减则减。乡镇接待安排机关食堂,从严控制。行政村实行零接待制度。各级各部门都要自觉遵守,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五、慰问活动要严格规范。节日慰问要统筹安排、雪中送炭,不搞锦上添花,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最困难的群众手中,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除老干部、军烈属、劳模、伤残军人、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困难群众和困难企业职工以及国家规定的慰问对象外,对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进行看望慰问。组织、统战、政法、人社、民政、工会等部门要分类制定慰问标准,明确慰问范围,规范慰问活动。

  六、“三公”经费要全面压缩。原则上今年接待费、出国费预算分别比上年预算压减15%,车辆购置费预算零增长。各地各部门都要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对接待费要紧预算,不得突破基数,严禁另立名目扩大接待支出。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对出国(境)考察活动实行财政预算和用汇额度双控,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一律不作安排。公务用车实行编制、价格、排气量“三控”,严禁公车私用。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各单位“三公”经费的预算和管控,确保“三公”经费压减预算目标实现。

  七、楼堂馆所建设要从严控制。各级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准扩建、新建和购买办公楼。对办公条件较差、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在盘活存量资产中调剂解决。严禁以培训中心等名义新建行政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确需新建的,规划、审批、建设要体现从严要求。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预算实施,除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初步设计预算一律不得突破或调整。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搞豪华装修。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定要把好项目审批关、资金拨付关、计财审计关,坚决制止违规滥建楼堂馆所行为。

  八、节俭措施要落实见效。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严格控制办公用品采购,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购置。办公设备要节约使用,尽可能延长使用寿命,避免频繁更新。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减少文件简报数量,降低印刷费用。今年会议费预算比上年预算压减15%,必须从严控制会议费支出,努力降低会议成本。切实加大节水、节电、节油力度,加强车辆配件更新、维修费支出的管控,堵塞跑冒滴漏,全力降低运行成本。科学规划信息系统设计,防止重复建设。各级各单位都要从制度上完善,措施上强化,方式上改进,把节俭节约渗透在机关管理的各个方面,体现到运行的每个环节、每项职能、每个岗位上。

  九、监督检查要切实强化。督查部门要以贯彻中央相关规定和中央领导重要批示为切入点,深入各地各单位督查,查找发现浪费问题,总结推广节约经验,推动厉行节约、整治浪费抓实见效。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有效防止铺张浪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铺张浪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减少应酬。对外接待一般实行对等对口原则,不出席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接待活动,一般不参加由部门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主要领导不同时出席一般性接待。要减少领导干部陪会、陪见、陪餐、陪同等应酬活动,保证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用到调查研究、深入基层,谋划科学发展、转型跨越、为民富民上。除上级部门重大检查或调研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邀请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不必要的活动,增加应酬负担。党委政府办公部门一定要严把关口,对不合规定要求邀请领导参加接待活动的一律拒绝。

 

 

 

市委“双十条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武威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严格按照常委会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开展工作,按照分工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实现调研工作常态化、全覆盖。开展调研,必须明确主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为民解难题、办实事。每年下基层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座谈不预先定调,不事先审稿。重要调研工作结束后向市委提交调研报告,必要时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调研情况。

  三、下基层开展工作不搞接待方案,不带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一般性调研不得让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区一把手陪同,市直部门和县区陪同人员各不超过2人,不得到辖区边界迎送。3名以上常委集体活动一般要统一乘车。督查工作要随机抽查,不得按基层安排的线路督查,不开汇报会,确需召开汇报会的,只限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参加。

  四、除法定会议、一类大会外,专题会议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能合并套开的要合并套开,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得集中开会;一般会议讲话不超过30分钟,发言不超过10分钟;各类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水果。

  五、未经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常委不出席与自己分管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参加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联谊会、研讨会、茶话会、博览会、论坛等活动。

  六、参加一般性公务活动不报道,确需报道的,只播短消息或标题新闻。重要公务活动,电视台武威新闻不超过1分钟,《武威日报》文字新闻不超过600字。下县区不派记者,由县区上传稿件。

  七、减少发文和简报。常委分管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能合并发文的一律合并。重要文件不超过5000字,其它文件不超过3000字。未经市委批准的简报一律取消,简报字数不超过500字。工作动态信息通过网络上报。会议通知一般不发纸制公文,通过电子政务网通知。常委讲话一般不印发,确需印发的,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在《武威工作通报》印发。

  八、严格禁止无招商引资、引进人才等实质内容的外出考察学习活动。经市委主要领导批准的,考察学习后要提交报告。

  九、在凉州城区和近郊开展工作,一律不安排就餐。在县区开展工作,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标准,不得宴请,不摆放烟酒。在乡镇、农牧民家用餐,一律按标准交纳伙食费。不得接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严格控制年终表彰及联欢会、团拜会等活动,且一律不设宴。严禁党政机关之间相互吃请,春节期间不得相互走访拜年。不得用公款制发贺年卡。

  十、带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纪律要求,严格教育、从严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九不准”规定: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2.不准开单提成。3.不准违规收费。4.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7.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8.不准收受回扣。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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