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武威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学生对学院(或所在系)做出的开除学籍处理、违规违纪处分及取消入学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院成立“武威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及学生所在系领导、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教师和学生代表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全院范围内抽选。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不少于七人。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人,其中一人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另外一人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或学生所在系领导中一位与该次处理(处分)无关的单位负责人担任。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各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生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申诉复查决定必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委员中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首轮投票无法得出结论可进行第二轮投票,经两轮投票仍无法得出结论,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投票表决。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设工作人员若干名,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负责会议的记录、统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结果等事项。
原认定(处理)单位须指定一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认定(处理)过程,并提供认定(处理)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由提出申诉同学说明申诉原因及事由;
(二)由原认定部门说明认定过程及证据;
(三)由原处理部门说明处理过程及处理依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
(五)申诉处理委员中与原认定(处理)无关的委员投
票表决。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后,根据表决结果作出:维持学院原处理(处分)、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或交回原认定和处理部门重新研究的申诉复查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原认定处理部门需根据申诉复查决定,按权限及程序在申诉人收到申诉复查决定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结论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中专学生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威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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