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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4日 点击数:1,856 字号:【

武威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经2019年11月29日学院党委一届76次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是安全管理实行的原则。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我院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大中专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学生及安全管理的院领导,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院团委、后勤处(国资及产业管理办公室)、计财处、各院系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全面规划和领导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

(三)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是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工作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法治宣传教育、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积极配合。

第八条 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要明确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职责。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领导。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学院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每年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组织,对新生进行法制与安全知识教育。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院系每月要以班会或年级会的形式集中对学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要经常性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流行病、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诈骗、防校园贷、防恐怖、防邪教等方面教育,使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创造学生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氛围和环境。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对有心理障碍学生要早发现、早疏导,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领导,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保卫处要加强门卫及校园公共区域的治安管理,对可疑人员要进行询问,对不能说明身份的责令离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加强学生公寓门卫的管理,落实登记制度,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绝登记的,应拒绝进入。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校园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非法行为,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等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不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不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超市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实训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落实好请销假制度,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九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同意并按学院规定进行,活动时必须有教师或院系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院的安全审查。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院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院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院系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院系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学院上报教务处通报,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心脏病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应予休、退学处理,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休学或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因学院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家属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按照《武威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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