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3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的通知

作者: 来源:教育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9日 点击数:1,148 字号:【

教育部等3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章程》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研究制定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安全监管总局 旅游局 粮食局

测绘地信局 民航局 中医药局

国务院扶贫办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规范化建设,提高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简称大赛)是教育部发起并牵头,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人民团体、学术团体和地方共同举办的一项公益性、全国性职业院校学生综合技能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大赛是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有效延伸,是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大赛以提升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水平、培育工匠精神为宗旨,以促进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面向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基本覆盖职业院校主要专业群,是对接产业需求、反映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水平的学生技能赛事。

  第三条大赛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推动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局面形成,引导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

  第四条大赛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坚持联合办赛、开放办赛,坚持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出影响。大赛分设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和高等职业院校(简称高职)两个组别,以校级赛、省(地市)级赛两级选拔的方式确定参赛选手。大赛采用主赛区和分赛区制,天津市是大赛的主赛区。

  第五条大赛的内容设计围绕专业教学标准和真实工作的过程、任务与要求,重点考查选手的职业素养、实践动手能力、规范操作程度、精细工作质量、创新创意水平、工作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大赛经费来自各级政府为举办大赛投入的财政资金、比赛项目(简称赛项)承办单位自筹资金和按规定取得的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大赛设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大赛组委会是大赛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由联办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组成。大赛组委会设主任、委员若干名。大赛组委会任期一届5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八条大赛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 确定大赛定位、办赛原则及组织形式。

  2. 顶层设计大赛制度安排。

  3. 审定赛事规划。

  4. 审定大赛设赛范围及实施方案。

  5. 发布年度赛事公告。

  6. 指导开展大赛。

  7. 审定发布大赛最终成绩等。

  第九条大赛组委会设秘书处,负责大赛组委会日常事务。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

  第十条大赛设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简称大赛执委会)。大赛执委会由联办单位代表、分赛区执委会主任、赛项专家组长等组成,在大赛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具体赛事组织与管理。大赛执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大赛执委会任期与大赛组委会一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大赛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赛事管理制度。

  2. 制定分赛区方案。

  3. 组织赛项申报与遴选。

  4. 审定赛项规程。

  5. 审定赛项组织机构,审核赛项执委会、专家、裁判、监督、仲裁人员资格及确定具体人员。

  6. 负责部本资金和社会捐赠货币资金的使用并按规定做好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7. 统筹大赛同期活动。

  8. 监督各赛区汇总比赛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案。

  9. 聘请法律顾问,对赛事规则、程序、经费管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0. 做好大赛年度总结。

  第十二条大赛执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大赛日常管理。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办公室设主任一名。

  第十三条大赛执委会设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执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和具体赛项补助经费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供执委会决策参考。经费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经费管理委员会任期与大赛执委会一致。

  第十四条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每年对大赛组委会、执委会和经费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重新核实、更新、确定一次,结果与年度大赛通知一并发布。

  第十五条大赛分赛区指主赛区以外承办赛项的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承办意愿,向大赛执委会提出赛项承办申请。大赛分赛区每年确定一次。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只能以分赛区名义申请承办中职组比赛。

  第十六条大赛分赛区设组织委员会(简称分赛区组委会)。分赛区组委会是各分赛区赛事组织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监督分赛区承办赛项的各项工作及经费使用。分赛区组委会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承办地分管教育的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可为副市级)领导担任。

  第十七条大赛分赛区设执行委员会(简称分赛区执委会)。分赛区执委会在分赛区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分赛区的具体赛事组织。分赛区执委会设主任一名。

  第十八条分赛区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 落实申办承诺,组织协调本分赛区承办赛项的筹备工作。

  2. 协调赛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赛项执行委员会(简称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落实赛场、赛务以及安全保障工作。

  3. 按规定负责本分赛区承办赛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赛项经费收支审计。

  4. 负责宣传方案设计。

  5. 做好本分赛区的比赛资料汇总工作。

  6. 落实大赛执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大赛各赛项设赛项执委会。赛项执委会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赛项所在分赛区执委会的协调和指导。各赛项组织机构须经大赛执委会核准后成立。

  第二十条赛项执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1. 全面负责本赛项的筹备和实施工作。

  2. 编制赛项经费预(决)算,监督赛项预算执行以及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3. 向大赛执委会推荐赛项专家工作组成员、裁判和仲裁人员。

  4. 赛项展示体验和宣传工作。

  5. 统筹赛事安全保障工作。

  6. 统筹实施赛项资源转化工作。

  7. 做好赛项年度总结。

  8. 落实分赛区执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赛项执委会下设赛项专家工作组。赛项专家工作组在赛项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赛项专家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赛题设计、赛场设计、赛事咨询、竞赛成绩分析和技术点评、资源转化、裁判人员培训等竞赛技术工作。

  第二十二条大赛赛项主要由职业院校承办。赛项承办院校在分赛区执委会和赛项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赛项的具体实施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赛项承办院校遴选原则是:

  1.主赛区优先,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2.院校优势专业及当地优势产业与赛项内容相关度高。

  3.分赛区中,同一院校同一届大赛承办赛项不超过2个;新承办比赛的院校当届大赛承办赛项不超过1个。

  4.分赛区中,同一院校承办同一赛项连续不超过2届。优先考虑承办院校第二年对同一赛项的承办申请。

  第二十四条赛项承办院校主要职责包括:

  1. 按照赛项技术方案落实比赛场地以及基础设施。

  2. 配合赛项执委会做好比赛的组织、接待工作。

  3. 配合分赛区执委会做好比赛的宣传工作。

  4. 维持赛场秩序,保障赛事安全。

  5. 参与赛项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执行赛项预算支出。

  6. 比赛过程文件存档和赛后资料上报等。

第三章 赛项设置

  第二十五条每5年制定一次大赛执行规划,规划以后5年的赛项设置方向和大赛发展重点。大赛年度赛项以大赛执行规划为依据,每年遴选确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大赛赛项设置须对应职业院校主要专业群,对接产业需求、行业标准和企业主流技术水平。大赛赛项分为常规赛项和行业特色赛项两类。中职组赛项和高职组赛项数量大体相当。

  第二十七条常规赛项指面向的专业全国布点较多、产业行业需求较大、比赛内容成熟、比赛用设备相对稳定、适当兼顾专业大类平衡的赛项;行业特色赛项指面向的专业对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起重要支持作用,行业特色突出、全国布点较少,由大赛组委会根据需要核准委托行业设计实施,大赛统一管理的赛项。

  第二十八条中职赛项设计突出岗位针对性;高职赛项设计注重考查选手的综合技术应用能力与水平及团队合作能力,除岗位针对性极强的专业外,不做单一技能测试。比赛形式鼓励团体赛,可根据需要设置个人赛。

  第二十九条赛项申报单位主要包括:

  1. 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2. 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

  3. 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

  4. 其他全国性的职业教育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赛项申报与遴选基本流程:

  1. 大赛执委会发布赛项征集通知。

  2. 申报单位成立赛项申报工作专家组,编制赛项方案申报书,提交大赛执委会办公室。

  3. 大赛执委会对申报赛项开展材料有效性核定,组织赛项初审、专家评议、答辩评审和综合评议,形成拟设年度赛项建议。

  4. 大赛组委会核准确定年度赛项。

  5. 大赛执委会组织征集和遴选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形成年度赛项合作企业和承办院校建议名单。

  6.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核准确定年度赛项合作企业和承办院校。

第四章 参赛规则与奖项设置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别组队参加中、高职组的比赛,计划单列市只可以单独组队参加中职组比赛。团体赛不跨校组队,同一学校相同项目报名参赛队不超过1支;个人赛同一学校相同项目报名参赛不超过2人。团体赛和个人赛参赛选手均可配指导教师。

  第三十二条高职选手应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比赛当年一般不超过25周岁。中职选手应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比赛当年一般不超过21周岁。五年制高职一、二、三年级学生参加中职组比赛,四、五年级学生参加高职组比赛。往届大赛获得过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参加同一项目相同组别的比赛。超出年龄的报名选手,须经赛项组委会专门确认其全日制在籍学生身份,并在赛前一个月报大赛执委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大赛不向参赛选手和学校收取参赛费用。

  第三十四条大赛面向参赛选手设立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裁判员、监督员、仲裁员、工作人员、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及获奖选手(个人赛)或参赛队(团体赛)指导教师颁发写实性证书。比赛以赛项实际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总数为基数设团体赛或个人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控制在10%、20%、30%;涉及专业布点数过少的行业特色赛项的设奖比例由大赛执委会根据常规赛项相应情况适当核减。各赛区和赛项不得以技能大赛名义另外设奖。大赛不进行省市总成绩排名。

  第三十五条大赛组委会每年向各赛区组委会授分赛区旗,年度赛事结束后收回。连续承办5年比赛的分赛区,可永久保留。

第五章 宣传与资源转化

  第三十六条大赛设官方网站,并通过各类媒体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提升大赛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七条大赛坚持加强与其他国际及区域性学生技能比赛的联系,建立交流渠道,促进相互了解,探索合作方式;及时借鉴国(境)外先进成熟赛事的标准、规范、经验;探索邀请国(境)外学校组队参赛的机制。

  第三十八条大赛坚持资源转化与赛项筹办统筹设计、协调实施、相互驱动,将竞赛内容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大赛成果在专业教学领域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 规范廉洁办赛

  第三十九条大赛坚持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公开遴选赛项、承办单位,根据赛项方案公开征集合作企业,公开遴聘专家、裁判。赛前公开赛项规程、赛题或题库、比赛时间、比赛方式、比赛规则、比赛环境、技术规范、技术平台、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开申诉程序,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

  第四十条大赛坚持规范赛项设备与设施管理,规范赛项规程编制,规范专家和裁判管理,规范赛题管理。实施赛项监督与仲裁制度。

  第四十一条大赛结束后公示和公开发布获奖名单。公示期内,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接受实名书面形式投诉或异议反映,不接受匿名投诉。大赛组委会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大赛坚持规范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加强大赛经费管理,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捐赠、拨付、使用及审计等程序。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大赛纪律。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执行用餐、住宿、交通规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六项禁令和中纪委九个严禁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大赛执委会应健全议事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公布大赛有关工作的具体规定、规则、办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大赛经费管理办法。各赛区、赛项均要制定经费管理细则,并针对实施中新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启动和组织,修订内容须经组委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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